刑事偵查是國家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立案偵查的行為。
我給妳壹份手術清單:
第二章調查
[參見]
《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訴訟的規定》第380-390條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0—172條。
第九十條預審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壹條訊問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6條
第九十二條訊問的地點和期限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3-175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7、138條。
第九十三條訊問程序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8—18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
第九十四條訊問聾啞人時,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壹情況記錄清楚。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1條
第九十五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3-185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2-144條。
第九十六條律師的時間和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9-12、24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的規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31-39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5—156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7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8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8、159條。
第九十八條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9、19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0、161條。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壹百條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被害人法,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節檢查和檢驗
第壹百零壹條勘驗、檢查的範圍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3條。
第壹百零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勘驗現場時,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壹百零三條偵查人員持有勘驗、檢查證件,進行勘驗、檢查時,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6條
第壹百零四條對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9、20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8條
第壹百零五條身體檢查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進行身體檢查。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對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8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9條
第壹百零六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7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0條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零八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二至二百零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1—173條。
第五節搜索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1—185條。
第壹百零九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2條。
第壹百壹十壹條被搜查人必須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8、179條。
第壹百壹十二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壹十三條搜查的記錄應當寫成筆錄,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節物證、書證的扣押
第壹百壹十四條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參見]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第2-8條、11條、14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210—21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9條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3、21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0、191條。
第壹百壹十六條。郵件、電報扣押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5、216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2條
第壹百壹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4—198條。
第壹百壹十八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參見]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第24-30條。
第七節識別
第壹百壹十九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參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9、200條。
第壹百二十條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名。
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01—204、207條
第壹百二十壹條鑒定結論的告知和異議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1、24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和第206條
第壹百二十二條精神病鑒定期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八節通緝
第壹百二十三條被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2-26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6-220條
第九節調查的終止
第壹百二十四條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0條、3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1、225、226條。
第壹百二十五條特別偵查羈押期限因特殊原因,較長時間不適合審理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第壹百二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0條、3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22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28條
第127條。重案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0條、31條、33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2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29條。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8-231條
第壹百二十九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程序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34-236條
第壹百三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37-24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八條
河南鄭州曹景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