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是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
本案中,公安機關否定了“正當防衛”,部分法律界人士謹慎認為是防衛過當,而媒體的聲音更傾向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據此,如果鄧大圭的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鄧玉嬌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否則,其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定性的依據首先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分析。案件發生後,巴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鄧玉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是“經過深入調查和全面取證,公安機關認為在強行陪同鄧洗澡時將鄧刺死,持刀將其刺死,遭到拒絕後對其進行拖拽、推搡、侮辱,其致人死亡、受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案發後,鄧玉嬌用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律師的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公安機關變更了強制措施,對其執行監視居住。目前,鄧玉嬌由家人陪伴。”(2009年5月-31,新華網)
從公安機關對事實的壹般描述來看,認定鄧等人的行為屬於“嚴重侮辱”,並非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是,如果鄧玉嬌不采取“刺”的防衛方式,有被強奸的可能嗎?恐怕很難下結論。壹是已告知鄧等人,自己不是該水療中心的服務員,不提供異性洗浴服務;其次,鄧等人在明知不提供異性洗浴服務的情況下,仍采取持續的暴力、脅迫手段。第三,鄧等人的目的明顯是性需求;第四,當時的特殊環境恰恰增加了鄧玉嬌被強奸的風險。換句話說,要想排除強奸的嫌疑,就必須掌握案件事實的每壹個細節,而這恰恰是媒體很難看到的。
第二,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如果認定鄧玉嬌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從理論上講,“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且希望或者允許傷害發生。無論理論上如何分析,都很難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客觀上,他們的行為和動作往往是壹樣的,結果也是壹樣的。區別在於主觀故意。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只能結合案件的各種情況來判斷,包括起因、預謀、傷害發生的地點、克制、犯罪後的態度和表現等。整體來看,本案中行為人的故意傷害較大。當然,這個案件的最終性質還是要看法官的意見。
無論如何,關註這個案件的目的是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給犯罪嫌疑人壹個公正的處理,維護法律的尊嚴。任何道德譴責、極端評論和狂熱輿論都無法取代法律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