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壹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武勞社[2002]40號)
市屬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各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省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報經市政府同意,現決定對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後喪葬補助費、壹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如下:
壹、喪葬補助費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
二、壹次性撫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
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因工傷被評為1壹4級傷殘等級的傷殘人員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4個月。
三、遺屬主活困難補助費。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每人每月發給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25%;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補助標準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企業月平均工資的70%。
因工死亡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其它供養遺屬每人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若配偶或者其他供養遺屬為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10%,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本人工資。
四、其它事項
(壹)今後,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壹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隨經濟發展、職工工資的變化,根據上述規定逐年調整。 (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上述費用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職工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在職職工死亡後,上述費用由單位支付。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四)本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死亡職工供養遺屬,現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本文執行,過去的壹律不再補發。
(五)蔡甸、江夏、黃陂、新洲、東西湖、、漢南區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
二00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