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局、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占用征用林地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內臨證字[1993]第127號
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廳(局)、物價廳(局)、財政廳(局)、林業管理局:
根據文件編號。1992100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的指示的通知》國家物價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財稅字1992號)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占用征用林地收費標準。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內蒙古自治區占用征用林地收費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須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農民占用集體林地建房,只收森林植被費。
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三條臨時占用和征用林地,支付林地補償費。需要砍伐樹木的,還應當支付森林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拆除其他附著物的,按照實際損失支付補償費。
第四條非國有林業單位經批準在國有林業單位的林地開辦旅遊的,除按照規定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外,每年還應當繳納總收入5%的管理費。
第五條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時,壹次性征收占用、征用林地總額百分之壹的管理費。
第六條占用、征用林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1)用材林地:每畝成熟林累計價值的3倍。
(2)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材林每畝成齡林累計價值的4-6倍。
珍貴樹種林地,每畝用材林成齡林累計價值的8-10倍。灌木林為每畝用材林地標準的50%。
(三)經濟林地,按每畝年產值的3-6倍設計。
(四)苗圃地,按占用和征用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縣所在地或城鎮郊區的林地,補償費應高於同類林地標準的0-2倍。
(六)占用和征用宜林地,按用材林林地標準執行。
(七)占用、征用期限不滿三年的,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補償費標準為百分之二十。
(八)森林經營單位占用、征用其他土地,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七條林木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壹)用材林每畝按六立方米木材產值補償。珍貴樹種的補償費是普通樹種的三倍。
(2)防護林是用材林補償標準的3倍。
(三)經濟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4-8倍。
(四)特種用途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10倍。
(五)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參照用材林的補償標準執行。
(六)不在林中的樹木、薪炭林、灌木,均按用材林補償標準補償。
(七)苗木補償標準為同類苗木出圃時產值的3倍。
第八條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20畝林地壹個勞動力或4萬元的標準計算。
因建設占用、征用林地,可以安置剩余勞動力的,可以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就業,也可以由用地單位就業,不領取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
按當地整地、造林、耕作(包括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復墾和撫育)的重置價格的3倍計算。
森林經營單位使用的土地全部被占用或者征用的,除繳納上述費用外,還應當按照占用、征用林地總費用的15%至20%的標準繳納新增林地發展基金。
第十條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劃撥林地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征收。
占用、征用林地不滿3年的,滿3年時,用地單位應當在該林地上營造林,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將新增林地退還被恢復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並收回森林植被恢復費。未造林的,不予退還森林植被恢復費。
新林地開發基金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返還被占用、征用單位,用於新林地開發。
第十壹條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用於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以及因占用、征用林地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占用征用林地收費工作,並加強檢查監督。收取的補償費應當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行政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和各種費用屬於預算外資金,應當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被告在同級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存儲和管理。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希望對妳有幫助。
有林權證的農戶林地補償標準以國家林地為基準。即第6條和第7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