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有權在審判中保持沈默。如果妳不保持沈默,妳所說的壹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當妳受審時,妳有權請律師。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為妳聘請壹位。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被訊問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
所以,如果有問題,就沒必要借口“抓錯人了”。如果被告人知道自己是無辜的,只需要在被訊問時如實回答或者保持沈默,就可以了。
擴展數據
不同的國家對沈默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壹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對沈默權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壹般來說,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從廣義上講,沈默權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體現,即任何人都有權決定他想說什麽或不想說什麽,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所以,面對其他人或機構的提問,每個人都有權利拒絕回答,更有權利拒絕回答可能讓自己自證其罪的問題。
狹義的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拒絕回答警察和法庭的提問,保持沈默的權利。
按照這種狹義的理解,沈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特殊訴訟權利。總的來說,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理解沈默權,各國法律關註的焦點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沈默權。本文的重點主要是上述狹義的沈默權。
所謂“默示沈默權”,是指法律沒有使用“妳有權保持沈默”的字眼,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沈默,默認拒絕回答問題。通常的立法語言是“不得強迫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明示沈默權”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執法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必須明確告知其享有不回答問題而保持沈默的權利。
就像美國1966的壹個案例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訊問前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就會被認為是非法取證,即使取得了當事人的口供,也不能認定其有罪。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米蘭達警告
百度百科-沈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