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軍故意受傷。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06)超興初字第號。01297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男,43歲(1962年7月24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川縣人,小學文化,陜西省延川縣高家屯鄉王家屯行政村農民,住該村;是被害人惠龍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洪章,北京市靳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三軍,男,20歲(5月1986、19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系陜西省延安市延川縣馮家平鄉劉家溝村農民,現住該村;2004年9月,他因犯盜竊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緩刑壹年;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65438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北京市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2006)京朝刑檢字第6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三軍犯故意傷害罪,於2006年5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因被告人李三軍自願認罪,根據公訴機關建議,經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我們決定簡化適用普通刑事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並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劉洪章、被告人李三軍及其辯護人董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要求李三軍賠償被告人死亡賠償金157200元、喪葬費1640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0300元、交通費8424元、住宿費2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院提供了相關民事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165438+10月14日零時許,被告人李三軍在本市朝陽區呼家樓嶽陽家常菜酒店宿舍內與惠龍(男,20歲)發生口角並打架。被告人李三軍用尖刀刺向慧龍胸部、腹部、背部,致慧龍左胸、左側。當日,被告人李三軍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三軍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未提出異議,並有證言、辨認筆錄、屍體檢驗證明、生物物證證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物證照片及被告人歸案證明予以證實。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損失人民幣175644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57 200元,喪葬費16404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三軍無視國家法律,未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的沖突,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軍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李三軍案發後投案自首,當庭自願認罪,有壹定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李三軍的故意傷害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惠國慶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對於原告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本院不予支持該請求,原告要求賠償過多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歸檔的項目應壹起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之規定,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李三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從165438+2005年10月14到165438+10月13,2065438)。
二、作案工具中的尖刀,應予沒收;將運動休閑上衣、運動休閑長褲、白色背心、白色秋衣、內衣、兩個袖子、壹雙皮鞋退還給被告人李三軍。
3.被告李三軍賠償原告惠國慶經濟損失人民幣175644元(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