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問答裁判田幹林接受記者采訪,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再審張玉環的主要理由和依據是什麽?
我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為:麻袋、麻繩作為作案工具,經查與本案、張玉環無關;原審認定被害人劃傷張玉環手背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書,只能證明該劃痕是可以形成的,不具有排他性;在原審認定的第壹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未發現、提取與本案有關的微量物證;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明顯矛盾,其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除了張玉環的有罪供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犯罪,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原審所依據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切、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張玉環不能被判有罪。我院采納了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無罪釋放張玉環的意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撤銷原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2.依法再審改判張玉環案的意義何在?
這個案子不屬於?真正的兇手出現了?《僵屍歸來》?的情況,而是按照無原則地涉嫌犯罪。黨的十八大以來,江西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最高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決糾正冤假錯案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疑罪從無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法律、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發現壹起、糾正壹起。從哪裏?懷疑從何而來?到達?毫無疑問?,是保障人權的必然選擇,是司法的進步。重審後張玉環被判無罪,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
3.在這次重審中,張玉環被判無罪後,國家賠償將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被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在我院宣布張玉環無罪後,我們已告知他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我院將依法審理,並盡快作出判決。
4.是從這次審判開始的嗎?排外?程序?為什麽?
再審期間,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以張玉環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由,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庭前會議上,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均表示服從合議庭關於是否啟動排除程序的決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合議庭經過審議,認為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提供的線索、材料不充分,決定不啟動排除程序,形成庭前會議報告。再審時,合議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告知了不啟動排除程序的決定及理由。但是,關於張玉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合議庭多次充分聽取了張玉環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
前妻的反應:張玉環的前妻宋小女特意為張玉環準備了壹部手機作為無罪釋放的禮物,但當她看到張玉環回家時,宋小女過於激動,暈倒了。?
前妻說,她只想要壹個擁抱:宋小女說,張玉環無罪釋放後,她希望他能擁抱自己,她也會把兒子交給張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