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不能同時主張延遲履行的利息和延遲履行的付款。
本條是關於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雙倍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是指被執行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除債務本金外,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壹定費用。遲延履行是指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除原債務以外的款項,具有彌補債權人損失和懲罰義務的雙重功能。
在這壹條中,金錢債務的利息被明確定義為雙重支付;未規定非貨幣債權延期支付的標準和數額,由被執行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裏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件”。
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因為妳請示的民事調解書是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前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當時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被執行人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不得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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