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高月發法發(2013)第16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以下簡稱《解釋》)於2013年4月4日頒布實施。《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批復》(高法〔2065〕438+03號)批準,現就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通知如下:
壹是壹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城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為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50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個市,盜竊數額較大起點在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是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40萬元以上。
3.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盜竊刑事案件,能夠查明盜竊地點的,按照盜竊數額標準定罪量刑;盜竊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對於2013年4月3日之前進行壹審,並已上訴至二審法院的,定罪量刑適用《解釋》和本通知的規定;因適用《解釋》和本通知規定,尚未達到較大數額標準的二審盜竊案件,應當發回重審,由壹審法院商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5.本通知實施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06〕1998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廣州市盜竊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06〕3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