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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以前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1995 10

1.10件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制定或者被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規所取代應當廢止的。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處理走私外逃的規定(1979 . 2 . 26)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販賣毒品和吸毒的暫行規定(8月7日通過1981)

3.廣東經濟特區出入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0 6月1981 11 17日通過)。

4.廣東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0年6月1981月65438+7日通過)

5.廣東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暫行條例(6月1981.01.01.01.01.01.07通過)。

6.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管理規定(06月5438+0983+065438+10月15月5日通過)

7.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合同規定(6月1984 65438+10月11通過)

8.深圳經濟特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1984 65438+10月11通過)

9.廣東經濟特區涉外企業會計管理規定(二月二十五日通過1985)

10.《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月29日通過,1987)二。13因適用期限已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對特定問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已經過時而自動失效的件。

1.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決議(1980 . 7 . 5通過)

2.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6月198165438+10月17日通過,6月1982+10月15日修訂)。

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民政府關於委托海南行政公署、地區行政公署依法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的議案》(1982年5月22日通過)。

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行政區、汕頭、佛山、韶關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繼續行使職權的決定(1983、18年5月通過)

5.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決議(1983 . 8 . 26通過)

6.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準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的決定(6月5438+0983 11.05日通過)。

7.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標準的決定(1984+065438+6月9日通過)

8.關於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時間和設立選舉委員會的決定(9月28日1986通過)

9.關於我省部分行政區劃調整期間市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決定(1988+07年3月通過)

10.關於廣東省實施部分行政區劃調整有關選舉事項的決定(2007年3月1988、6月17日通過)

11.關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1989 11.3通過)。

12.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若幹問題的規定(1990年6月7日通過)

13.關於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潮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籌備期間管轄問題的決定(1992年3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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