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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男子開車故意撞人不服判死刑。他上訴稱自己吸毒後精神失控。

由於多次被家人勸服吸毒,楊不僅不後悔,還對家人懷恨在心,甚至大打出手。連續吸毒兩天後,楊駕車外出,故意撞人,致2死4傷。

圖為當時的場景。

賀州中院經審理,壹審認定楊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楊不服,提起上訴。

165438+10月6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連線開庭審理。

該男子因吸毒被家人勸服,駕車撞人致2死4傷,心生怨恨。

“聽得很清楚,信號很好。”上午9時,庭審正式開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楊出現在法庭大屏幕上。30歲的楊是賀州人,初中文化。

2014年底,楊吸毒成癮。每次吸毒後,楊都會和家人發生爭執,家人多次送他去強制戒毒,但都沒有成功。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楊因吸毒產生怨恨,多次被家人勸說。今年2月3日,楊回家後無故毆打妻子,被父親和哥哥制止。2月5日,楊在電話中與父親、哥哥等家人發生激烈爭吵後,駕車在街上轉悠。

楊某駕車行駛至賀州市八步區芳林路路口時,看見弟弟的女朋友沈某走在人行道上,想起弟弟曾罵過他,便將怒氣發泄在沈某頭上。楊加大油門撞向沈,致其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楊繼續沿芳林路行駛,與壹輛轎車相撞。轎車司機趁下車查看的機會,搶走了轎車,離開了現場。途中,楊想到自己難逃傷害壹人的罪責,便不加阻攔,打算多殺幾個人陪葬。

結果,楊駕車快速沖向兩輛等待紅綠燈的電動自行車,將電動自行車司機、曾及乘客左撞倒在地。楊某駕車行駛至路口中央時,沖向壹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將駕駛人和乘客歐某明撞飛,後又撞向停在路邊的兩輛轎車後才停下,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1人輕傷,多輛車受損。

▲事故現場。

▲有人被壓在壹輛黑色轎車下面。

▲事發後,楊下車抽煙,走在街上,大搖大擺。

賀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楊又駕車沖撞不特定人,危害公共場所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場所安全罪。

賀州中院判決楊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等5人因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不服上訴:事發當天是吸毒後的瘋狂行為,不在自己控制範圍內。

“吸毒後,感覺有人壹直在跟蹤我,傷害自己。我精神壓力很大。”在當天的庭審中,楊對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事發當天是吸毒後的瘋狂行為,不在自己的控制範圍內。

楊的辯護人說,楊已經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事發時,他正處於精神分裂癥的發作期。他沒有殺人的故意和動機,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於某日宣判。

對此,公訴人有不同意見:雖然楊某曾經去過精神病院治療,但都是吸毒導致的精神問題,所以不能認定楊某在作案時沒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至此,楊家人確認楊吸毒後異常,不吸毒時正常。

同時,在案證據證明,楊在犯罪時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事發前,楊行為正常,可以正常佩戴口罩、購物、借用電話、駕駛車輛。楊作案時頭腦清醒,動機現實,目標明確,會選擇更具殺傷力的作案手段和更多的目標。

楊歸案後,在明知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對犯罪動機、犯罪過程和犯罪後果作了詳細供述,並能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反映其作案時頭腦清醒,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公訴人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議庭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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