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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綁架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為。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綁架中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者其他方法本身危及受害人健康的;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後,將被害人禁閉、監視居住,剝奪其人身自由;綁架罪的行為人在犯罪目的(勒索財物)未能得逞的情況下,會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口,從而侵犯被害人的生命權。

這壹罪行的對象是任何活著的白人男子,不僅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兒。實踐中,被綁架者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的直接攻擊和脅迫,如捆綁、推搡、拖拽、毆打、傷害、強行擡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服從來威脅暴力,對被害人施加精神脅迫,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有人認為除了暴力和威脅還有其他非暴力的威脅,這是不恰當的。非暴力內容的威脅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與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脅、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正如具有非暴力內容的威脅、強行搶奪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被界定為敲詐勒索壹樣,具有非暴力內容的脅迫行為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場的被害人親屬。脅迫可以通過言語或動作進行,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打手勢,但脅迫必須面對面對被害人進行。所謂麻醉,是指使用藥物、醉酒等導致被害人全身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

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其本質特征都是違背被害人的意誌,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無力反抗或不知反抗、搶劫被害人。所以,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受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程度。如果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推、拖,或者實施輕微的暴力威脅或者勸酒、吸毒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害怕、不能或者不知道反抗,被害人的陪同離開主要是由於輕信和被其引誘,則不能定罪。

所謂“劫持”,是指從原地搶劫被害人,並控制被害人。如上所述,挾持和控制被害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捆綁、禁閉、監視、劫持人質、麻醉等等。其本質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在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可以使用暴力或威脅,也可以不使用暴力或威脅。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以勒索他人財物或劫持他人為目的。所謂勒索財物的目的,是指行為人以傷害被害人為威脅,綁架被害人,並強迫被害人的近親屬交出財物。這裏的財產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財產利益的物品。

第二,識別

(1)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綁架罪都有綁架罪,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目的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綁架罪以勒索財物、劫持他人為人質為目的。

(2)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威脅綁架罪常與敲詐勒索罪相混淆。它們之間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的目標和獲取財物的目標是壹樣的。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不同的人。

2.客觀要素不同。如果敲詐勒索的威脅內容是暴力,行人聲稱以後會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已經在當時當場實施。

3.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不是帶走被害人進行隱藏和控制,綁架罪是帶走被害人進行隱藏和控制。另外,行為人以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他人,並且不當場交付財物的,不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或者綁架罪定罪,而應當以詐騙罪論處。如果當場欺騙、威脅他人交出財物,且威脅的內容是對人實施暴力,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威脅的內容是暴露隱私,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事實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存在著特殊和壹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客觀上必然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在性質上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區別,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罪構成;兩起犯罪中綁架、劫持被害人的空間特征是相同的,既可以是留在原地,也可以是將被害人帶離原地點。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還要有勒索財物或滿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目的,以及相應的存錢或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為人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實踐中,涉及綁架、非法拘禁的案件主要是以債務為目的的綁架、劫持人質案件。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在辦理綁架罪、劫持人質罪案件時,應當註意本法頒布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不再參照適用,並註意在以下幾個方面區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1.本條第三款所稱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是指合法的債務。為索取賭債等非法債務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清,行為人確實以獲取合法債務為目的實施綁架的,應當定性為非法拘禁罪。但在因為行為人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實施綁架或劫持人質的情況下,也應仔細審查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如果行為人以不討債為目的綁架或劫持人質,仍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綁架他人索取債務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索取債務,然後通過挾持被綁架人索要額外財物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人既犯非法拘禁罪,又犯綁架罪。但這種情況應視為想象競合犯(實施索取財物的行為,且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多余財產)或吸收犯的壹種形式,行為人應以綁架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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