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原番禺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6月1955,因“文革”於6月1967組織中斷;1978年6月,番禺縣人民檢察院改建,隸屬廣州市人民檢察院。1992,番禺因撤縣建市,更名為“番禺人民檢察院”;2000年,番禺撤市區,更名為“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
自建院以來,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始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把“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把“團結、務實、進取、創新”作為自身發展的核心理念,堅持公正執法、強化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為建設更加豐富和諧的新番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在推進檢察工作均衡協調發展的同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嚴檢並舉,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湧現出壹大批辦案能手、職業軍人,如廣州市“廣東省十佳檢察官”、“百名群眾滿意基層政法幹警”等。該院領導班子先後被評為廣州市檢察院“壹流優秀班子”和番禺區“團結開拓、廉潔務實的好班子”。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先後獲得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全國先進檢察宣傳單位、廣東省先進基層檢察院、廣州市先進基層檢察院等榮譽稱號。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內的全部檢察工作,接受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主要職責是:
1.制定轄區檢察工作計劃,落實檢察工作任務。
2、依法查處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
3、依法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批捕、逮捕、起訴,支持法院提起公訴。
4.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5、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7.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申訴和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研究預防國家機關職務犯罪工作並提出預防職務犯罪對策;開展檢察環節綜合治理。
9.負責本院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上級檢察機關和相關區主管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落實相關人員管理措施;協助區委有關部門對我院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管理和考核;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我院檢察官、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負責本院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管理學院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10,組織領導我院紀檢監察宣傳工作。
11.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