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人進行短期拘留的場所。在押人員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逮捕的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或者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公安局拘留罪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許可證,並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工作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接受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構。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擴展數據: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兩個不同的羈押場所。他們的拘留對象、拘留期限、會見權、不準拘留的情形都會有所不同。與看守所相比,看守所有更嚴格、更規範的要求,這是由其羈押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決定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拘留對象。看守所羈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2.關於拘留的時間。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可以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為37天。壹個刑事案件從調查到判決可能需要三個多月,也可能需要壹年左右,這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為15天,將根據違紀情節輕重決定。
3.關於見面的權利。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可以見到他們的家人。根據《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押人員有會見、交流的權利,因此家屬可以探視,只要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即可。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不得會見其家人,但可以會見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允許其家屬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壹般會對案件進行梳理,查閱相關法律文書和類似案件,與司法機關進行溝通,必要時會向相關人員調查取證。
未成年人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的,其家屬可以隨時探視,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於不能扣留的對象。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且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停止羈押決定。
參考資料:
廣州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交通指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看守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