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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的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拘役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時起計算:

壹是壹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至4日,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 ~ 4)+7 = 11-14天。

三是對在逃犯罪(指跨市縣連續作案,或者在其居住地作案後逃往其他市縣)、多次作案(三次以上)、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二人以上),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天

壹般計算公式:X(1~30天)+7天(被檢驗所批捕的時間)=8~37天。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為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羈押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

根據公安部《條例》第110條規定,脫逃罪是指跨市縣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往其他市縣繼續作案的;多次犯罪是指犯罪三次以上;合夥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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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羈押。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在逃、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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