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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壹村官被控貪汙受賄2500多萬被發回重審是怎麽回事?

信息時報報道,廣州市黃埔區羅崗村原常平社區居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張振雄被控與該村社區成員及種植場負責人合謀,在5年內騙取2500多萬元苗圃搬遷巨額補償款,並幫助他人獲取高額補償款,從中受賄250萬元。張振雄壹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發回廣東省高院重審。昨日上午,該案在廣州中院重審。

聯手村裏成員詐騙2500多萬元。

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張振雄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政府管理昌平社區征地拆遷工作,夥同至少8名成員,采取虛報土地權屬信息、偽造買賣合同等手段,,並將不符合申請苗圃搬遷補償條件的無證種植地塊和《征地預公告》發布後搶種的地塊分別劃入蘿崗區(現黃浦區)多個種植場的權屬範圍。騙取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苗圃搬遷補償款2543.85萬元,其中張振雄分得365.438+065.438+0.85萬元,構成貪汙罪。

此外,2012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明輝種植場負責人鐘某明獲得高額拆遷補償款,兩次收受感謝費25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

此案去年在廣州中院壹審開庭審理。隨後,壹審判決兩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均被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後來,張振雄提起上訴。他雖然說自己實施了檢方指控的事實,但認為不構成貪汙賄賂罪,只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廣東省高院審理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

再審審理——征地通知書違法,搶種子算不算腐敗?

昨日上午,該案在廣州中院重審。庭審的焦點是“征地預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審時,公訴機關補充了證據,認為征地預公告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公告發布後的搶種行為。但辯護律師認為,2009年征地預公告的招標程序違法,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張振雄在官方公布之前偷種子的行為並不違法。

據律師介紹,征地預公告發布後,區政府在2009年和2010年沒有開展相關征地工作,直到20112年才開展。這說明當時發布征地預公告的真實目的不是為了征用政府預留的土地,而是為了防止農民繼續提前播種,減少政府征地補償支出。

此外,在本案中,沒有營業執照的農民與有營業執照的種植園“掛鉤”的現象,律師表示,在蘿崗區很普遍。在征地前,區政府要求當地工商部門嚴格審批營業執照,但實際上並沒有發放新的營業執照。“加盟”實際上是認證種植者和農民支付租金的壹種替代形式。掛靠農戶和掛靠方也約定了37%的補償。最後,張振雄認為,不應認定其為國家工作人員,不是合格的貪汙罪主體,不應認定為貪汙罪。

據悉,該案仍在等待進壹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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