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來源如下)。對方辯護律師對法律相當精通。以下回復看似理想,但現實中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高法關於附帶刑罰致人死亡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律室[2011] 159
簽發人:張軍
對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6039號建議的答復
代表孫小梅:
妳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47號”和“法釋(2002)17號”的建議》收悉,現批復如下:
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是否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各方說法不壹。為規範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我院先後出臺了四個司法解釋。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刑事政策的完善,當事人更加註重對公民權利的維護。但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當事人經濟條件不同,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出現了“執法標準不壹、賠償過高、空判嚴重”等新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引發了許多投訴和上訪。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要求盡快解決。為規範和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工作,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我院於2007年啟動了規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但由於意見分歧,暫時難以出臺司法解釋,相關問題正在研究中。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我院的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根據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的賠償壹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支付較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沒有支付賠償能力,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賠償物質損失外,堅持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有困難的被害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主要原因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對於犯罪分子,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裏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的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在賠償、補償、法理上都有明顯的區別。根據法律規定,附帶民事案件和簡單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壹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無業人員和農民工,他們非常貧困,沒有多少財產可以賠償。如果他們被判了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高額賠償,就必須打法律“白條”。由於不能實際執行,不僅影響裁判的權威性,還往往導致受害方上訪、騷擾的問題,法律和社會效果無法得到保障。
(3)簡單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賠償金額高達10萬元、20萬元,往往使受害方對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壹旦被告不能全額賠償,就認為自己沒有悔罪的誠意和表現,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進而堅持對被告處以重刑甚至死刑。甚至威脅或要挾纏訟、鬧訪,嚴重影響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實施,嚴重影響了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4)從表面上看,高額賠償似乎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壹些學者和部門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以簡單民事賠償實行統壹標準的主要考慮。但由於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加上被害人的“要價”過高,許多被告人的親屬認為與其東借西借給被害人賠償幾萬元,不如幹脆不再收錢賠償,導致被害人受挫。這種情況在殺人案件中尤為常見,直接導致被害人的處境更加悲慘,不利於被害人權益的有效維護,也不利於社會關系的及時修復。
(5)解決這壹問題,要立足現實,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國情,嚴格依法審判案件,註重案件裁判的實際效果,促進社會和諧。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聯系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監察室010-67556254。
201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