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起持槍拘留人的案件。壹審,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僅通過與被告人見面、閱讀案件材料、當庭調查,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他在實施強奸時幫助、配合了其他被告人。他屬於強奸罪的幫助犯,依法應當以強奸罪的* * *犯論處。但他畢竟沒有直接與婦女通奸,所以在處罰上應該與其他被告人有所區別。壹審采納了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郭連輝律師關於被告人張某某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也被采納,認定張某某不構成搶劫罪。壹審判決後,同案被判處死刑的其他兩名被告人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該案發回重審。同時向甘州區中級人民法院發函,責令判處張某某死刑,立即執行。甘州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省高院民壹庭命令,重新開庭,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郭聯輝律師帶著所有案卷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了案情。郭聯輝律師的意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電話通知江西省高院,判張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為了看看後面會怎麽樣。在發回重審的上訴審判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想看看後面會怎麽樣。郭聯輝律師的辯護和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挽救了壹條生命。
在郭聯輝辯護的另壹起故意殺人案中,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時,侯否認使用老鼠藥殺害彭某某,辯稱自己是無辜的,是被迫認罪的。他自稱報案後在刑偵大隊被拘留了四天四夜,被輪番審問毆打。他在刑偵大隊陪同的幹警面前脫下衣服褲子,確實看到大腿兩側有大面積淤青,面積約14X16cm。鑒於此,郭連輝律師於次日向某縣公安局寫了壹份關於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進行審查的報告。在審查起訴階段,郭聯輝律師向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提交了壹份1996年8月9日彭某某住院病歷,證明彭某某購買老鼠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鑒於此,郭聯輝律師認為,認定侯某某故意投毒殺害彭某某的證據不足。侯某某雖然在刑訊逼供下承認用老鼠藥毒死彭某某,但壹進看守所就被叫去翻供。郭聯輝律師認為,該口供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尚未收集到有力證據證明侯某某用老鼠藥毒死彭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壹直向檢察機關表達上述意見,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罪名難以成立,應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最終,檢察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作出了對侯某某不起訴的決定,釋放了侯某某。郭聯輝律師的辯護有效地維護了侯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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