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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摩擦案例

1.信用證貿易類。 1)壹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對信用證貿易的信任鉆空子。手段有:威脅本國開證行拒付,迫於該客戶的壓力,開證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單據的不符點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價或改成T/T付款。  2)進口商利用中國出口商對其的法律環境不熟、利用當地人際關系和當地執法部門的漏洞,向本國地方法院起訴中方信用證詐騙,以金額相對較小的保證保險債券為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止付令”),要求開證銀行止付。  外方當事人:K國B公司,K國C銀行,中方當事人:中國D市進出口貿易公司  案情簡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噸黃芪給B公司,B公司通過上述的企業銀行開出總金額為8萬美元的信用證。貨到後,雖然單證單單相符,B公司卻以中方企業故意發送生黃芪導致腐爛為由拒付,並以中方涉嫌詐騙為由向當地法院申請了止付令。開證行據此拒絕議付。中方公司要求對方執行信用證國際慣例,但迫於B進口公司的壓力,開征行壹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國起訴外方開證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應訴,經多次審判至今未果。  2.T/T類  1)最常見的是放長線釣大魚,先給幾筆小單給中國公司,並正常付款,騙得中方信任,其後突然給壹筆大單,以資金短缺、交貨期緊為由,要求貨到付款,貨到後就杳無音信。  2)進口貨物到港後進口商以質量有問題、規格不符等為由,拒絕向中方付款,並以此來壓價,有的甚至要求先銷售、後付款。  3)利用本國海關關於進口退貨或轉賣需征得進口商同意的規定,既不辦理通關手續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貨或轉賣,使貨物長期滯港,以貨物為砝碼威脅中方降價處理。  4)以他人名義註冊法人公司,並提前將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財產(不動產)轉移出去,或抵押給銀行,騙得貨款後馬上投入貿易作為流動資金,使得中方無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華設立的小海運公司或貨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點,或與其勾結壹起,誘其無單放貨。在壹些國家這些小海運公司或貨代公司是個“空殼”,沒有資產。  外方當事人:K國E纖維公司、K國F運輸公司,上述兩公司都在上海設有辦事處。  中方當事人:河南省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  案情簡介:2002年E纖維公司通過其上海辦事處與中國8家公司簽訂總價值約100萬美元進口合同。以其中壹筆合同為例說明:K國E纖維公司向河南省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出信用證,並指定了K國F運輸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壹家貨代公司作為貨運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證要求將貨物備齊交付給上述的貨代公司,將該公司簽發的提單正本通過當地中國銀行寄送K國開證銀行,但其後開證行以單局不符為由拒付並退單。中方馬上通知貨代公司無正本提單不得放貨,貨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證。但該貨代公司仍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給最終用戶,造成中方公司貨款兩空。其後,上述兩家公司的上海代表處相繼撤離或倒閉。K國E纖維公司又在K國起訴其上海辦事處的K國籍主任,稱其挪用公款。經調查,上述兩家公司同樣沒有任何有價值的固定資產。案情簡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義開設了M公司,1999年主動與中方接觸,做紡織品的來料加工業務。從2000年開始以“資金緊張,需要延期付款”為由開始拖欠加工費,當年累計15萬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對方付款,但K國M公司多以各種理由搪塞並以新訂單安慰中方,結果欠款越滾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達30萬美元。2002年1月金某稱由於春節有筆大訂單,加工費高達30萬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壹次性緩解原有債務壓力。中方受此誘惑接單出貨但金某仍拖欠付款。當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減部分債務,為盡快促金某還款,中方同意免除40萬人民幣的債務,金某簽署了總額達442萬人民幣的還款計劃,但僅履行了3個月的部分還款義務,其後拒絕還款。後幹脆避而不見。此外,該案M公司拒絕簽署合同,所有加工貿易全部是壓低發票金額,不足部分由金某通過攜帶現金交付或借用K國社會閑雜人員的身份證匯款,逃避K國關稅和所得稅。  中方委托專業資信調查公司來K國調查發現,該公司沒有任何有價值的固定資產,民事訴訟以及協商無效果,且無法進行財產保全。中方選擇了通過委托當地律師進行刑事訴訟,但當地警方調查後認為此案的民事色彩較濃,建議檢察院以民事訴訟處理。檢察院同意警方調查意見。中方代理律師已要求高等檢察院重新認定該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訴訟。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4.在華設立分公司形式  壹些國外貿易公司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騙取中方公司信任,貨到後關閉辦事處、分公司倒閉後逃脫。有些外國公司以在華註冊的分公司名義從本國進口貨物,要求中方的最終用戶或我專業代理進口公司代為開設信用證,或先付壹部分定金,然後發出劣質、過期貨物,議付信用證後消失。  韓方當事人:K國嚴某、南某  中方當事人:廣東X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  案情簡介:K國籍人士嚴某夥同丈夫K國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國身份證在深圳開設壹內資貿易公司,擬進口K國壹批紡織原料到中國,要求廣東X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代開價值50萬美元的信用證,並許以開證金額3%的報酬。嚴預付了相當於總開證金額20%的人民幣作為保證金,廣東X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代為開證並議付了貨款,但貨到後嚴關閉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國。經過近兩年的訴訟,K國法院認定南某詐騙罪成立並處以有期徒刑。嚴某在逃。兩人沒有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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