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如下:
1、司法管轄豁免,除非壹國家明示同意,其他國家不得受理以該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國家的財產為標的的訴訟;
2、訴訟程序豁免,壹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的情況下,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對該國或其財產采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
3、強制執行豁免,即使壹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豁免權的特征如下: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