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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誰非法集資誰處置的原則

壹是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提出了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安全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

(1)堅持預防,就是要加強監測預警,加強對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

(2)堅持打早打小,就是要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變成大問題。

(3)堅持綜合治理,就是要充分發揮除省級人民政府、行業領導和監管部門外,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

(4)堅持安全處置,就是對各種風險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非法集資的含義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本罪的本質是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集資的定義專題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關於非法集資定義的法律知識,以及全國律師最快的在線法律咨詢服務。

三。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形式上看,非法集資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形成,而世界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人數眾多,涉及金額較大,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D)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J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二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對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地方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異常資金流動和其他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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