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價值:
(1)深入社會,通過對社會各界公民的詳細抽樣調查,用客觀數據反映公民對“國慶大赦”的看法和意見,傾聽公民聲音,關註社會動態。
(2)匯聚民意推動國家社會法制建設,探討實施“大赦”對我國刑法、司法權威、社會和諧的影響,挖掘其價值和意義。
(三)為法律工作和學術討論提供壹些材料,作為基本參考。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
(4)從某些方面了解中國公民的人文素質和責任感,反映新時代公民的形象和精神面貌。
二、調查的目的:
(壹)探討塵封30多年的“大赦”是否會重新實施,以新面貌發揮其獨特價值。
(二)提高公民對“大赦”的認識和理解,以及對“大赦”的心理承受力。
(三)調查實施大赦的影響,深挖問題,實施救濟,對癥下藥。
(4)通過調查,引起更多的關註,促進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不斷完善,加快特赦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建設。
(5)思考人文與法治如何在現實狀況下保持適度的張力,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更快地實現和諧法治的目標。
三。調查時間和地點:
時間:2009年3月4日-2009年3月65438+5月。
地點:法院、律師事務所、武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校區)、湖北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華中師範大學漢口分校、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江漢路步行街、武昌火車站、宏基汽車總站、造紙車間等。
四。受訪者:
法律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律師、法學教師)、大學生、教師和群眾。
動詞 (verb的縮寫)調查形式:問卷、訪談和電子郵件。
不及物動詞調查內容:
(1)公民對大赦的認識和理解。
(2)特赦條件是否成熟。
(3)特赦的對象。
(4)大赦的影響。
(5)民眾對大赦的看法。
(六)公眾對獲得特赦的犯人的態度和心理。(附2份問卷)
摘要
本文簡要梳理了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歷史淵源和演變,並對現代赦免及其現狀進行了總體介紹;筆者在對調查統計的數據進行壹些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今年國慶60周年可以實行大赦的觀點,至少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大赦,但要慎重。本文探討了原因,總結了大赦在今天的社會意義,並提出了大赦後的解決辦法。並以此調查報告推動構建和完善符合憲政和法治要求的以赦免為核心的現代赦免制度,實現和諧法治的目標。
關鍵詞:大赦;和諧的法治;大赦制度
第壹,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和演變。
在當代刑法體系中,赦免和時效都是兩種刑罰消滅制度。高銘暄教授對赦免的定義:赦免,又稱寬限,通常是指國家免除或減輕對囚犯處罰的壹種制度。從本質上來說,古代的赦令與它沒有什麽區別,但它更準確地指的是“國王或皇帝宣布罪犯免於起訴或免於懲罰的制度。”
(壹)赦的起源和歷朝歷代的規定。
原諒我,妳也可以隨大流,節約用水。目前,我國赦免制度的起始年齡存在爭議。壹是源於周,二是中國赦免制度始於夏朝。從制度化的成熟程度來看,赦宥是從商朝乃至夏朝繼承下來的。
在中國封建時代,赦免制度開始完善。秦、漢、唐、宋、明、清等朝代都有赦免制度的規定。雖然秦朝以嚴刑峻法著稱,尤其是“以刑殺為樂”、“剛毅剛毅,壹切依法”的秦始皇,所以史書上有記載,是不可饒恕的,但在秦始皇之前,趙翔王、孝文王、莊襄王都曾大赦天下,胡亥、秦二世在秦始皇死後不久就頒布了大赦令。漢高祖在位期間,* * *赦免了九次。役赦制度定型。在東晉,皇帝也在吉祥或吉祥事件的情況下給予大赦。在唐朝,赦免是由皇帝頒布的。赦免令發出後,犯人可以被釋放,已判的刑不執行。這種寬恕的思想壹直延續到清朝。清朝的赦免也是由皇帝頒布並執行的。總的來說,清朝的赦免並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地進行的,可以充分發揮“執法之精”的作用,而不會使“違法抗法者得以生存”。
(2)寬恕的分類
分析古代赦宥的分類,對於考察古代君王實施赦宥制度的動機以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弊端大有裨益。壹般來說,寬恕有以下幾種類型:大赦、大赦、寬恕和寬恕。1,大赦是古代國王因為國家大事,對在壹定時期內被判刑的罪犯下達的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命令。2.大赦,又稱德尹,是指國家因某種原因被皇帝特赦。3.屈赦是指皇帝對某壹地區某壹類罪犯的赦免。4.有恩常赦是指有秘道的特殊慶典,如修練後的赦(皇帝登基)、改革元朝、立原、建儲(立太子)、加冕皇帝(皇帝成年後加冕)、收禪(皇帝祭祀泰山)。
二。現代赦免制度概述
大赦是指國家免除某些罪犯的部分或全部刑罰。它只赦免懲罰,不赦免罪行。自建國以來,共有七次赦免,即:
(1)1959 07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經過壹定時間勞動改造後確實改邪歸正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予以特赦。
(2)1960 119年10月19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經過壹定時間勞動改造後真正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犯實行特赦。
(3)1961 12 16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對經過壹段時間勞動改造確實改邪歸正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犯實行特赦。
(4)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壹次會議決定赦免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古自治政府的真正轉惡為善的戰犯。
(5)1964 12年2月12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5次會議決定對真正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犯實行特赦。
(6)1966年3月29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赦免真正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犯。
2007年3月6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赦免所有戰俘。
自1975年以來,中國壹直沒有大赦,導致1982年新憲法和1979年頒布的新中國第壹部刑法確立了大赦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中,僅有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略有涉及特赦。我國現行法律對實施特赦既無實體性規定,也無程序性規定,特赦制度已經完全邊緣化。現代赦免制度具有調節利益沖突、平衡社會關系的重要功能。在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形勢下,赦免制度的恰當運用可以很好地緩解社會矛盾,調整利益沖突,從而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安定;和諧社會呼喚現代赦免制度。然而,中國實際上並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赦免制度。
我國赦免制度的現狀是存而不廢,存而不用。這種立法的缺位是理論和實踐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大赦”被束之高閣,如今,臨近祖國60華誕,“大赦”再次被提上重要日程。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被視為新中國刑法的重要奠基人,他建議在國慶60周年之際實行大赦。他指出,特赦可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民建中央委員、湖南同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楊金柱在國慶60周年之際致信中央,建議對刑事犯罪實行大赦,並提出了相關建議和十點重要意義。然而,NPC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者周光權認為,今年的大赦尚不具備條件。特赦的負面效應有四:1,可能影響我國刑法和司法權威;2.專註於被赦免的罪犯。中國目前還不具備讓他們很好地回歸社會的條件;3.被赦免的罪犯很可能與被害人及其家屬發生直接對抗;4.大赦可能會進壹步加劇本已嚴峻的社會治安。他認為,如果現行的減刑假釋制度執行得好,還是可以起到司法人性化的作用。在這場辯論中,我們是否需要傾聽公眾的聲音?
第三,實證調查與分析
(1)學生、教師和群眾調查數據分析;
表1:學生、教師和群眾對“大赦”的理解百分比:
a(釋放)B(減刑)C(不清楚)D(其他)被調查人數。
29.5% 57.9% 7.8% 4.8% 450名學生。
34.6% 49.4% 8.6% 7.4% 100教師。
22.3% 61.3% 11.3% 5.1% 300人。
平均28.8%、56.2%、9.2%和5.8%,共850人。
從這個數據表可以得出,平均有28.8%的人認為“大赦”是釋放;56.2%的人認為“特赦”意味著減刑;9.2%表示不清楚;5.8%的人解讀為其他意思。
對大赦的理解將直接影響公眾對大赦是否實施的價值認同和價值取向。對此,本次調查中超過半數的人將“特赦”理解為減刑,說明減刑在他們的承受範圍之內;對於釋放等意義,他們並沒有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把“大赦”理解為釋放的人,大多是受歷史題材的電影或書籍影響,比如《唐太宗大赦》。由此可見,很多人把現代特赦和古代特赦混為壹談了。除了學生和老師中少數法律專業的學生和經常看報關心國家時事的人,大多數人主要靠主觀臆測,停留在主觀認識的層面。這足以證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至少在現階段還非常匱乏;公民的法制普及教育應受到足夠的重視。
從法學專業學生和非法學專業學生的調查結果分析,44%的法學專業學生認為“特赦”就是釋放;52%的人認為是減刑;4%的人有其他認識;在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中,32%的人將其解讀為釋放,64%的人解讀為減刑,6%的人解讀為其他含義。
表2,法律專業學生和非法律專業學生對大赦理解的統計數據:
A
(釋放)b
(減刑)c
(不清楚)d
(其他)被調查人數
法學專業44% 52% 0% 4% 100人。
非法律專業:32%,64%,4%,2%,100。
為什麽法學專業學生選擇刑滿釋放的比例高於非法學專業學生,選擇減刑的比例低於非法學專業學生?這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
(1)特赦很少涉及法律,法律專業的學生和非法律專業的學生知道的差不多;
(2)我國刑法中有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有壹定了解後遇到奇怪的特赦,大多都要理解為釋放,而非法學專業學生對減刑假釋了解不多;所以“減刑”的選擇略高於法學專業。這證明我國以特赦為核心的赦免制度並不完善。
表3。今年赦免條件的到期百分比:
A
(成熟)b
(不成熟)c
(考慮)d
(不清楚)接受調查的人數
6.7% 34.4% 55.3% 3.6% 450名學生。
3.6% 38.8% 55% 2.5% 100教師。
12.0% 36.2% 45.2% 6.6% 300人。
平均7.4% 36.5% 51.8% 4.2%合計850。
從數據中可以得出,只有7.4%的人認為特赦的條件已經成熟;36.5%的人認為特赦條件不成熟。值得壹提的是,這個數據與群眾認為特赦條件不成熟的數據相當接近;51.8%的人認為可以考慮特赦;4.2%的人反映不清楚。
壹位政協委員曾說:“我們正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我們仍處於犯罪高發時期。目前的條件不適合特赦。”不管這位CPPCC委員是主觀得出的結論,還是基於其他因素得出的結論,根據調查統計,至少有51.8%的人認為可以考慮國慶節大赦。只有36.5%的人認為條件不成熟。從數據上大致可以反映出,如果今年實行大赦,大部分人還是會接受的,至少在目前的條件下實行大赦是可行的。這也反映了中國法治的文明進程和民眾的寬容心態。
不容忽視的是,36.5%的人認為目前特赦條件不成熟,只有7.4%的人認為條件成熟。這也反映了現階段人們對特赦的謹慎態度。他們認為有必要在完善制度和法治的前提下實行大赦。
表4,大赦接受者的百分比:
學生、教師和群眾的平均評價
75歲以上老人365438人+0.2% 10.9% 31.2% 24.4%學生。
100名教師
人群有300人。
這些特赦對象都是國際慣例。
青少年
而殘疾人28.7% 42.0% 30.2% 33.6%。
間接故意犯罪人和過失犯罪人23.4% 30.3% 26.0% 26.6%
女性8.7% 8.4% 4.7% 7.3%
* * *同壹犯罪的共犯、被脅迫共犯、教唆犯分別占6.0%、6.7%、6.3%、6.3%。
其他囚犯2.0% 1.7% 1.6% 1.8%
什麽樣的犯人可以被認為是特赦對象?調查顯示,33.6%的人認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可以考慮作為特赦對象,占比最高。原因大多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還沒有完全成熟,多數是壹時沖動犯罪。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的犯罪大多是迫於心理或生活壓力,並不具備真正的犯罪能力。這些罪犯可以得到寬大處理。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人、過失犯罪人和75歲以上老年人可以依次赦免的,26.6%和24.4%,主要是因為其主觀犯罪沒有惡意,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低;特別是75歲以上的老年人基本沒有刑事能力,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人的主觀犯罪動機相對較輕,可以考慮特赦。而女性、從犯、脅迫從犯、教唆犯在同壹犯罪中的比例僅為7.3%和6.3%,說明她們是否有犯罪的動機和能力還有待檢驗,其重新犯罪的幾率較大。總之,未成年人和殘疾人被認為是特赦的重點,也確實是社會普遍關註的焦點。
表5,大赦的利弊分析:
利大於弊,弊大於利。優缺點還挺難說的。
29.0% 11.3% 23.6% 36.1% 450學生。
教師是21.3% 10.0% 33.8% 35% 100。
25.5% 15.5% 32.7% 28.3% 300人。
平均25.3% 12.3% 30.0% 31.6%,共850人。
在對特赦利弊的調查中,31.6%的人選擇難說。他們認為大赦的利弊只有在真正實施後才能評價,不能靠主觀臆斷。這種觀點本身沒有錯,但是我們不能在壹些重大的選擇之後再去考慮它的利弊!我們應該在做出選擇之前,根據各種因素對其利弊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並根據因果關系增強預見性;只有這樣,才能趨利避害,取長補短。調查中有30%的人認為正反相等,很難說小於1.6%。大赦不僅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還會對社會造成潛在的危害。但是,只要我們科學合理地操作,這種潛在的危害就會降到最低。
表6,大赦影響分析:
人權能否得到改善,關系到司法審判的權威,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關系到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屬。
能不能有利,不利,公平,不公平?
學生24.3% 39.7% 20.0% 35.9% 42.8% 13.5% 16.4% 28.6%
教師15.2% 50.6% 6.2% 60.5% 29.6% 19.8% 16.0% 28.4%
質量24.6% 34.4% 17.8% 34.6% 45.7% 17.6% 14.1% 27.6438+0%。
平均值為21.4% 41.6% 14.7% 43.7% 39.4% 17.0% 15.5% 28.0%。
(調查人數:450名學生,100名教師,300人)
在所有的調查中,41.6%的人認為特赦不能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他們認為人權是壹個涉及面很廣的話題,不可能因為大赦就能大幅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大赦作為法律的壹部分,只能發揮自己的作用。21.4%的人認為特赦可以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他們的理由是特赦是人性化的決定,反映了當今社會。在法治日益成熟的前提下,特赦可以增強囚犯的生活信心,讓他們有平等的機會建立生活。
周光權的大赦提議將對我國的司法權威產生影響。有學者認為,中國正處於完善立法、加強執法和司法的關鍵時期。法律權威逐步樹立,人民的法律信仰逐步增強,嚴格守法的意識日益增強。它只需要積極的引導和動力。不管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何,在壹定範圍內對罪犯“壹刀切”的特赦,顯然是對更多人的逆向激勵,損害了對法律的信任,動搖了法律的威嚴。43.7%的人認為特赦不會影響司法審判,司法審判權威已經深入人心。作為“寬嚴相濟”社會刑事政策的壹種體現,特赦對國家的司法審判影響不大。而且大赦有憲法依據、法律規定和程序保障,不是人治的產物,而是憲政制度的體現。大赦不是特赦,它有特定的對象,不存在“壹刀切”的情況,因此沒有充分的理由“損害法律信任,動搖法治信心”。
在試圖構建和諧社會時,特赦是否有利於中國的和諧進程?調查結果顯示,39.4%的人認為特赦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17%的人選擇“不利”。相當比例的人相信大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每個人都有公平追求自由的權利。在這個文明社會裏,完全有可能通過正當的途徑,設法讓那些渴望自由,真正為之付出努力的犯人早日回歸社會。
調查的參與者報告說,當被問及這對直接受害者及其家人是否公平時,大多數人猶豫不決。但是,調查表明,懲罰不是最終目的。當服刑人員已經真誠悔過,被害人及其家屬應該考慮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被赦免的服刑人員也可以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壹些補償。
表7。關於學生、教師和群眾是否應該特赦被改造的罪犯的統計:
是否可以考慮調查人數是否無關緊要
30.4% 3.6% 65.6% 0.4% 450名學生。
教師11.3% 6.2% 82.5% 0.0% 100。
群眾42.0% 8.4% 49.2% 0.4% 300人。
平均27.9% 6.1% 65.7% 0.3%合計850。
如上表所示,65.7%的人認為可以考慮,27.9%的人認為應該特赦改造好的犯人,6.1%的人“不應該”,0.3%的人“不在乎”,可見特赦改造好的犯人是有壹定民意基礎的。並且受訪者強調,特赦要在罪犯改造好、特赦條件明確、特赦信息透明公開的前提下進行;這是公眾接受特赦的重要基礎。
表8。公眾對被赦免人的容忍度和接受度的調查統計:
妳會用不同的方式看著被赦免的犯人,他們會害怕嗎?
會不會不清楚?會不會不清楚?
學生4.2% 63.5% 28.1% 4.2% 31.8% 58.9% 9.3%
教師5.9% 62.9% 25.8% 5.4% 27.1% 63.4% 9.5%
質量6.2% 60.5% 27.1% 6.2% 29.3% 60.5% 10.2%
平均5.4% 62.3% 27.0% 5.3% 29.4% 60.9% 9.7%。
從上表可以看出,高達62.3%的人不會對被赦免的犯人另眼相看,超過60.9%的人認為不會懼怕被赦免的犯人。顯然,有學者提出“當今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大變革的歷史階段,普通大眾的整體心理承受能力明顯不成熟”,顯然沒有充分的事實和理論依據。這說明民眾還是可以接受被赦免的犯人的,社會也是可以容納的。對恐懼原因的調查表明,人沒有恐懼的原因大部分是:1,人非聖賢,會犯錯,會改錯,而且很善良,所以要包容;2.被赦免的犯人也是人,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人權,反對任何人權歧視;3.大赦必須滿足壹定條件,相信政府公平公正;4.特赦的犯人經過了良好的勞動改造和法制教育,具有基本的社會公德和責任感。只有平等真誠地對待他們,才能喚起他們的良知;幫助他們重拾信心,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這些原因也反映了人們將傳統文化內涵與現代價值觀有機結合,更好地表達了自己的價值追求,選擇了理性,也選擇了良心和成熟。
(2)司法行政人員調查分析
1,法院調查分析:
76.1%的人認為“國慶60周年特赦”是合理的,說明大部分司法人員能夠接受“特赦”。之前已經實施了7次,現在提出來,有壹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可以彌補法律功能的不足。但“特赦”已經被塵封了30多年,這不是我們法律的壹貫傳統。現在又提議實行大赦。條件成熟了嗎?50%的人認為時機成熟時司法人員仍保持謹慎態度。針對特赦的影響,47.8%的人認為不會影響司法權威,只有39.1%的人認為會,這與周光權的觀點相差甚遠。大赦畢竟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壹定的正當程序。45.7%的人認為特赦對司法工作利大於弊,說明在當前條件下特赦是可行的,34.8%的人認為需要考慮。如果可以實行特赦,在具體操作中應該如何實施?45.7%的人認為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會探索找到更合適的結合點;30.4%的人認為應該盡最大努力使程序正當、公平、公正、公開。對獲得特赦的服刑人員進行教育和跟蹤,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讓犯罪分子盡力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做好特殊防範工作。寬容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和體現。100%的人贊同以寬容的態度對待犯人,這也是司法人性化和現代文明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