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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可以理賠嗎?

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只有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和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才可以調解和解結案。過失致人重傷屬於公訴案件,應由公安局立案,檢察院起訴。當事人無權私下和解。

法律分析

過失致人重傷已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公安要立案偵查,然後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但我們可以盡力補償傷者家屬的經濟損失。以取得被害人的犯罪諒解。刑事諒解書壹般是指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刑事諒解書的書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其中壹部分可以獲得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罪犯家屬的,壹般由主管律師辦理。諒解書應當明確說明造成受害人傷害的事件,並且應當明確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還沒有造成被害人的傷害,就不用表述了,但是諒解書的重點要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同時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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