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試行)的通知
為依法保護棚戶區改造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步伐,根據《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和《哈爾濱市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棚戶區改造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原則
(壹)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以棚戶區群眾利益為重,充分考慮並妥善解決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給予優惠政策和合理照顧,推動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立,確保“住有所居”。
(二)公開、公正、和諧拆遷。依法保護棚戶區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做到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陽光運作,減少拆遷矛盾糾紛。
(3)統籌兼顧,合理補償。結合市場情況,因地制宜,處理好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既要讓拆遷困難家庭得到實惠和利益,又要合理控制拆遷成本,兼顧拆遷補償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統壹性和連續性。與國家、省、市拆遷法規政策相統壹,註意新舊政策的銜接,保持本市拆遷改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既有利於推進棚戶區改造,也有利於非棚戶區拆遷的順利實施。
二、房屋拆遷補償和保障條例
(壹)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費
l、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和新開發情況,由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按照其協議執行。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壹還壹”,結算結構差價,由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在就近的標準戶型。產權調換的房型設計要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型設計標準為: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壹室半,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兩室,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兩室;同時設置壹居室或壹居室半,設計標準為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70平方米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就近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部分,可按綜合建築成本支付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安置超出標準戶型建築面積的房屋,超出標準戶型部分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支付購房款。
改造範圍內批準的新項目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範圍內實施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需要,經批準的新建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區政府指定的區域內實施產權調換。搬遷的被拆遷人,按照規定的標準戶型,根據區位變化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4、拆遷住宅房屋作經營性使用的,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參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再依托壹套標準戶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由產權調換安置戶型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築成本支付購房款。
經營性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造價和建安造價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遷安全
1,被拆遷住宅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且總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家庭無力全額支付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標準戶型購房款的,可安置在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可按安置房建築安裝費用支付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戶型購房款;也可以將保障性公寓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按照成本價租金標準臨時出租。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可以支付購房款,改變產權性質。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3、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給予2萬元照顧;登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654.38+0萬元照顧。
4、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或貨幣補貼資格,並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被拆遷家庭,在按照本政策進行補償安置後,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或貨幣補貼和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在申請重新審批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無證房屋的處理
(壹)對於經市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或提供虛假房屋證照獲取收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不予補償。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明的人員,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拆遷無照房屋,房屋使用人能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救濟補貼:
l、具有哈爾濱市拆遷範圍內的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
3.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
4.長期住在這裏,沒有其他住房。
(三)符合減免補貼條件並具備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
(四)不符合減免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5)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同時有土地、規劃等合法手續證明房屋來源的,由規劃、國土資源、房產房管、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查組,在確認審批手續真實合法後,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進行補償;由於歷史原因,拆遷手續不全的房屋,將由聯合審查小組進行確認,並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六)補貼標準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無證房屋的處置應當公示。
四。其他相關規定
(壹)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實施房改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原則上先進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照標準對房屋所有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二)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按綜合造價或建安造價支付購房款,產權按經濟適用住房辦理;被拆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支付上層建築面積購房款的,應當辦理商品房產權。
(三)被拆遷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壹次棚戶區拆遷優惠。
(四)在棚戶區改造中,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住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區政府自行制定。
(五)對因不合理要求拒絕搬遷,影響被拆遷改造的絕大多數居民利益的個別居民,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六)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道裏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和松北區的棚戶區改造和拆遷項目。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