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2008年8月8日,中匯公司與李慶余代理的盛隆公司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合作的前提是盛隆公司保證對其持有的翠紅山公司40%股權的完整有效處置權,中匯公司以654.38+00萬元投資盛隆,取得50%的股權,並支付4億元購買盛隆。協議簽訂前,李慶余要求中匯公司提前支付資源價款65438+億元。因為數額巨大,中匯公司同意以貸款的形式向盛隆公司支付65438+億元投資翠宏山公司,後中匯公司於2008年8月6日將該款項支付給李慶余。協議簽訂後,中匯公司於2008年8月8日將增資款10萬元匯入升龍公司賬戶。後李慶余主張升龍公司繼續對翠紅山公司投資,於是中匯公司於2008年9月5日向李慶余個人銀行卡匯款10萬元,前後共支付李慶余12萬元。
隨後,李慶余多次催促中匯公司繼續投資,引起了中匯公司的懷疑。經向翠宏山公司所屬的工商局查詢,發現翠宏山公司股東登記信息中並無盛隆公司。從翠宏山公司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其根本不承認盛龍公司持有股權,並指出所謂的“翠宏山礦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純屬偽造和塗改。
中匯公司非常震驚!李慶余隨即受到質疑,但李慶余仍謊稱正在辦理設立40%股權比例的事宜,並承諾中匯公司盡快落實此事,由中匯公司負責向翠宏山公司主張股份,但沒有結果。中匯公司感覺被騙,要求李慶余返還貨款,而李慶余仍試圖搪塞、拖延。在中匯公司的不斷催促和強烈要求下,直到2009年3月16日,李慶余騙取的65438+億元才被追回,但李慶余所欠的剩余款項至今未還,升龍公司單位及其個人賬戶余額被提逃。
在中匯公司持續催款的過程中,李慶余不僅不償還欠款,甚至惡人先告狀,於10 110 16向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中匯公司股東資格,並要求違約金4000萬元。由於某種不為人知的原因,道外區法院采納了李慶余提供的證據,案件以中匯公司敗訴告終。中匯公司不服,被動上訴至哈爾濱中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哈爾濱中院應當中止案件審理,等待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但奇怪的是,哈爾濱中院在明知李慶余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卻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二審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是基於盛隆公司擁有50%股權的股東李慶宇在沒有任何召集程序的情況下,單方面直接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解除另壹個擁有50%股權的股東中匯公司的股東資格。判決認定股東大會決議為壹般決議,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予以采納。更何況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減資決議是特別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就算任何壹個思維正常的人都明白,如果擁有50%股權的壹方股東可以直接將另壹方擁有的50%股權撤掉,法律又如何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呢?
本案中,盛隆公司申請罷免其投資人中匯公司。盛隆公司作為中匯公司和李慶余的合資公司,是否有權起訴罷免其股東?即使要打官司,股東之壹的李慶余也向中匯公司提起了訴訟。法院應該支持這壹請求的理由耐人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