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鑒定事務所。
3.法會司法鑒定所。
4.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上只是具有認可資格的機構名稱,各地名稱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這樣的機構。具體可咨詢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司法局鑒定科。
傷殘鑒定是指對受傷後傷殘程度的鑒定。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刑事案件中的傷殘鑒定與損傷鑒定在許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傷殘鑒定標準由國家確定,再由地方實施,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要對比實施。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補充鑒定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
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原鑒定人不能承擔重新鑒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個人傷殘鑒定程序:
勞動者因工負傷,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先向人力資源或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並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職工在1年內申請的,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準備好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職工就醫醫院的診斷證明。
有特殊情況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適當延期。勞動者因身體原因無法到人力資源或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幫助其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如果信息不完整,評估人員需要準備以下信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1.鑒定人需要填寫社會保障部和人力資源部統壹印制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評估師需要準備壹份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被鑒定人曾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其他證據。
3.鑒定人需要出具醫院的醫學診斷證明。
4.鑒定人因職業病申請工傷鑒定的,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社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