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書
判決文件的細節
g某某與廣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壹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日期:2021-05-11
文件頭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20)粵0117民初5281
原告:G某某,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
委托代理人:Y某某,廣東韜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W某某,廣東韜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廣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從化。
法定代表人:高慧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H某某,廣東深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L某某,該公司職員。
訴訟記錄
原告G某某訴被告廣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壹案,由我院於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25日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6月65438+10月25日由呂樹斌法官公開審理。原告G及其訴訟代理人Y、W,被告廣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H、L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原告向我院提起訴訟:1。被告支付原告工傷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共計448468.6元(詳見費用清單);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於2009年6月5日+065438+入職被告公司,於2018年8月4日上班時不慎被機器壓倒,致多處受傷。2018年10月26日,從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為工傷。2065438年3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七級,停工留薪期為2018日至2065438年2月13日。2020年5月1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065438年5月+09年165438年10月14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間“不是工傷復發,而是原工傷的繼續治療”。2020年7月3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鑒定原告傷殘七級。原告分別入院四次。第壹次在南方醫科大學第五附屬醫院住院,後三次在廣東康復醫院康復。2020年4月8日,被告不顧原告身體未愈的事實,要求其出院。由於無力支付高額治療費,原告被迫出院。原告出院後,被告要求原告協商復工事宜。2020年5月20日,原告通過微信告知被告身體不適,不能獨自行走協商,要求繼續住院治療,被告拒絕,並於5月21日以原告曠工超過三天為由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