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齡:出生後30天-75歲;
2.保障期限:終身;
3.繳費年限:可選批發繳費或分期繳費,即所有保費壹次性繳納或分三年、五年、10年或20年繳納;
4.保險保障增長比例:3.5%。即從第二個保單年度開始,保額每年以3.5%的復利遞增,其現金價值也隨著保額的增加而增加;
5.保障責任:死亡或完全殘疾保險,即:
(1)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前身故或全殘,可獲得已交保費和現金價值兩者中較大者的賠償;
(2)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後至繳費期限屆滿前身故或全殘,可獲得已繳保費*繳費比例與現金價值兩者中較大者的賠償;
(3)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後身故或全殘,且繳費年限屆滿,可獲賠已繳保費*繳費比例、現金價值、有效保險金額中的最高者。其中,繳費比例規定為18周歲-40周歲,160%,41周歲-60周歲,140%,61周歲及以上,120%;
6.免除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之壹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恢復效力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
(4)被保險人吸食、吸食或註射毒品;
(5)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如被保險人因上述(1)原因身故,本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將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退還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被保險人本人除外);
如發生上述(1)情形,本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將在本合同效力終止時將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公司在本合同效力終止時將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退還給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