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緝私拘留後有哪些程序?
針對走私的海關拘留只有兩個過程: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被拘留後應當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期限。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2.刑事拘留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有逮捕必要,但不宜逮捕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四)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且要交壹定的保證金。刑事拘留後,只能通過兩個階段結束: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