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商、處理司法事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協調本院各部門的工作;組織綜合性會議,組織辦理區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議案和建議;負責編寫本院工作簡報;負責文秘、印刷、信息、檔案、收發、保密、新聞宣傳、辦公信息化和自動化管理;負責本院的預算、財務管理及訴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完成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部協助黨組、總黨支部開展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辦理上級機關的表彰獎勵工作;完成上級法院交辦和我院部署的警察培訓任務,以及我院警察報考研究生、本科的相關工作。負責處理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事項;負責法官警銜、法警警銜等職稱評定的申報,做好我院幹警的考察、考核和警銜調整工作;辦理我院提請區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做好其他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新員工的檢查、考核和驗收,辦理本院其他人事調動和員工退休;負責法院增編的審計;辦理我院勞動工資、保險福利、考核獎懲、計劃生育、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事宜。負責政治工作綜合調研工作,起草政治工作綜合文件和報告;負責全院的人事統計等綜合性工作。負責我院黨群工作。
三、監察室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檢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的情況;受理對本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我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起草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規章制度;處理其他相關工作事宜。
四、司法行政部門辦理司法鑒定、拍賣等對外委托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食堂、接待、物業管理等行政後勤服務;負責醫院內車輛、服裝、電腦設備、辦公桌椅及日常辦公用品的組裝計劃、采購、管理和發放;負責醫院的信息基礎設施和數字法庭的管理和維護;負責人民法院和審判法庭辦公樓建設;做好其他行政工作。
5.立案庭依法受理管轄的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等案件並申請執行;依法受理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來信來訪;依法辦理支付令、公示催告和訴訟保全案件;負責司法協助;我院各類案件審理的流程管理: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處理其他相關投訴和申訴。
六、審判監督法院審理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地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負責本院各類病例的質量檢查;提出相關司法建議;督辦有關領導、人大、政府交辦的案件;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七、刑事法庭審理依法應當由法庭受理的各種刑事案件;結合審判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與刑事審判工作有關的事項。
八、民事審判第壹庭依法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損害賠償、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基層調解組織的工作;提出相關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各類合同糾紛、有價證券、票據等糾紛;監督和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第三民事法庭依法審理交通事故賠償、醫療損害和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壹、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各類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二。執行局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決定書;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參與上級法院統壹組織的執行工作;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處理其他相關執行事宜。
十三。執行監督科負責本院執行工作的部署、監督和檢查;辦理上級機關或其他部門督辦的執行案件,負責信訪接待和處理工作。
十四、裁決執行科負責審查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是否屬實。都是允許強制執行的;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和執行;對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變更執行標的的行為作出裁定;對執行過程中的罰款、拘留作出裁決;對需要拍賣標的的案件作出拍賣裁定;對案件的中止、暫停和終結執行作出裁定。
十五、執行科負責執行案件的具體工作;調查、控制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制作和執行法律文件並交付。
十六、司法警察大隊負責我院的司法警察工作;負責看守、看守、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責武器、車輛、服裝等特殊物資的管理,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相關案件;執行強制措施;維護我院機關秩序;組織法警專業技能培訓。
十七、西郊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參與轄區綜合治理,指導轄區內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提出相關司法建議;辦理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