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5日杭州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2007年9月8日杭州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杭州律師的管理和服務行為,充分發揮杭州律師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提高杭州律師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律師協會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杭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協會在杭州所轄縣(市)設立了聯絡處。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誠律師事業,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專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健康發展,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中國* * *產黨杭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六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支持和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制定杭州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和完善律師執業規範和標準以及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平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協助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年檢和註冊;
(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繼續教育;
(八)受理和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獎懲會員;
(十壹)宣傳律師工作,提升律師的社會形象;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開展律師福利工作;
(十四)建立和完善律師責任保險制度;
(十五)協調與有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與律師行業發展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律師協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經杭州市司法局登記註冊的律師(包括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為協會個人會員。
杭州市司法局依法註冊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是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協會的正式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也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的會員。必要時,協會可以吸收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從事律師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9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期間,不享有該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協會組織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利用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機關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10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職業規範和標準;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履行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七)律師法、其他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八)接受執業活動中的糾紛調解,並執行調解結果。
第十壹條集團成員享有本章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的權利:
第12條集團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理事會的決議;
(三)教育、監督和引導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執行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會員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八)不按規定繳納或收取會費的;
(九)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
(十)接受執業活動中的糾紛調解,並執行調解結果。
第十三條在章程或職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來處理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職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如有必要,理事會可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召開預備會議,通過主席團名單、會議議程等預備事項。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提出理事、執行理事和會長的人選。
臨時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
第十六條代表行使表決權,每名代表有壹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但是,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臨時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並監督實施;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和理事;
(五)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審議批準會費征收方案;
(七)審批會費的收支;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浙江省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或推薦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制定。
本協會董事會應確保每個團體會員至少有壹名個人會員代表。
必要時,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建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壹條代表可以單獨或者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者建議。經主席辦公會議決定為議案的,應當召開常務會議討論,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於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代表。
第五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和公益活動的人員中選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執行董事;
(三)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和相關規章制度;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六)增補或更換董事;
(七)罷免、增補或更換執行董事;
(八)聽取理事會會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審議年度會費預算和決算報告;
(十)其他應當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次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執行主任。
每名執行董事的連任不得少於三分之壹。
執行主任是下壹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安排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三)制定本協會具體的年度、季度工作和活動計劃;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理事會行使的職權,但在處理完畢後向理事會報告,處理應以全體會員和協會的宗旨為準;
(五)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和臨時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供律師代表大會討論;
(六)選舉、罷免和增補副院長;
(七)召集和召開理事會;
(八)理事會和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研究決定協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三十條會長由律師大會全體代表選舉產生,對律師大會負責。外國代表律師會長協會。總統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
主席應行使以下權力:
(壹)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簽署律師協會的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協會有幾名副主席,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職責。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每年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接受理事會的評價和考核。
第三十壹條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監督和落實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常設機構成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身作則,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和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執行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在本會的職務或者權力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從事不正當競爭。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真誠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和監察。
除臨時會議外,董事、執行董事、副總裁、總裁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的,自動取消董事、執行董事、副總裁、總裁資格。
第六章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任命。秘書長應在常設理事會的授權下領導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列席了董事會會議、執行董事會會議和總裁辦公會議。
秘書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制定辦事處的設立方案;
(四)制定和執行辦公室內部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者解聘除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部門的負責人;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召開的重要會議,秘書處應當邀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第七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本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作為專門工作機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調整、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成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律師業務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相關業務規範,提高律師業務水平和形象。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作為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由品行良好、聲譽較高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經歷和專長的人員擔任。具體評選辦法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八章獎勵、處罰和爭議調解
第三十九條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為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職業規範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四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將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壹)在民主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者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改進立法和司法工作,為律師行業改革發展和提升律師行業形象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被所在單位、各級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第四十壹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協會將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壹)違反《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違反公司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FSC認為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公開譴責或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第四十三條會員應當自覺執行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五條對會員的獎懲情況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或披露。
第四十六條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向本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產生的費用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具體由調解委員會決定。
會員應當自覺履行調解結果。
第四十七條獎勵、處罰和調解會員糾紛的具體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經濟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2)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繳納。
第五十條協會按規定收取會費,收取會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按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會費按年收取,會員必須在年檢註冊前繳納會費。
第五十二條會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壹)工作和業務研討費用;
(二)協會執行機構的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外交流活動;
(四)律師進行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活動情況;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和獎懲會員;處理投訴的開支;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會員福利事業和文化體育活動;
(九)經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條會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律師協會應當加強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預決算,建立會費單獨賬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杭州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和常駐律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本會的監管。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