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說,幾個月來,他壹直在為“罪名”奔波。
銀行卡不能用了。問了銀行才知道卡被法院凍結了
程先生是安徽省桐城市的壹名39歲的農民。2021 165438 10月28日上午,程先生感嘆道。
“我家在安徽省桐城市農村。15歲離家去東北打工。從此,我在東北結婚生子,無任何犯罪記錄。”程先生介紹,今年4月8日上午,他在沈陽買早餐時,微信無法支付。“我當時很疑惑。綁定的兩張銀行卡上都有錢。怎麽可能不用呢?”
程先生以為是網絡或者系統問題,就沒在意。當天上午,程先生發現微信和支付寶仍然無法使用,便讓家人給自己轉了壹些零錢,通過提現的方式轉到銀行卡上。“結果還是不能用。”程先生慌了,趕緊給銀行打電話。銀行方面表示,因為壹個賠償問題,程先生的兩家銀行被法院凍結。
當程先生去銀行進壹步了解情況時,銀行稱程先生涉嫌刑事案件,卡被法院凍結。具體情況要向安徽省合肥高新區法院了解。在聯系合肥高新區法院法官時,程先生問法官,他的銀行卡為什麽被凍結?“法官說,妳不知道妳自己的罪行嗎?趕快還錢,否則妳會被列入黑名單。我說我沒犯罪,憑什麽還錢?法官生氣地重復道,妳知道有沒有犯罪嗎?”
因程先生堅稱自己沒有犯罪,合肥高新區法院法官建議程先生到法院說明情況。
法院調查顯示,小偷兩次使用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2021 4月12日,程先生從東北飛到安徽合肥。
程先生說,問過村委會和鎮政府,對方也說不清是怎麽回事。無奈之下,他只好來到合肥高新區法院了解情況。法官調取案卷後,程先生拿出身份證,與案犯信息進行比對。檔案上罪犯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與程先生壹模壹樣,但犯人的照片不是程先生。
見此情況,法官表示需要調查,讓程先生先回去等消息。2021 5月底,合肥高新區法院回復稱,程先生是無辜的,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信息。
原來,檔案裏的小偷程某某和程先生是同村的,比程先生大三歲。檔案顯示,程某某曾於2004年11、2006年11兩次因盜竊罪被判刑。
2065438+2004年5月20日,程某某因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合肥高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
2065438+2006年2月,程某某被合肥高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退還被害人1096元。
2021年4月6日,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4月8日,法院凍結了程先生名下的存款。
經合肥高新區法院調查,程某某涉嫌在2014犯盜竊罪,被當地警方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程某某冒用程先生的身份信息進行有罪供述,後被公訴機關起訴至法院。法院以程先生的名義作出有罪判決。2016,程某某再次涉嫌犯盜竊罪,仍以程先生身份信息作有罪供述。法院再次以程先生的名義作出有罪判決。
當事人兩次申請國家賠償,均被駁回。
程先生說,合肥高新區法院發現問題後,就問他要什麽。程先生說,他沒有犯罪,是無辜的。程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給他的人生帶來了汙點。希望法院能給他壹個說法,賠償他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合肥高新區法院說可以幫我更正案卷信息。至於賠償問題,我建議走司法程序,申請國家賠償。”程先生稱,合肥高新區法院認定的犯罪人身份信息有誤,導致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犯罪人身份多年,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心理壓力,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還好孩子還小,沒有遇到當兵或者考公務員的情況。不然這件事對我家影響更大。”
程先生稱,今年6月8日,在合肥高新區法院的幫助下,他以“刑事判決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為由,向合肥高新區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本案造成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65438+萬元。
2021年8月4日,程先生收到合肥高新區法院《決定書》。根據該決定,在程先生向法院報告其賬戶被凍結後,合肥高新區法院執行局於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解除了對程先生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時,法院作出兩項刑事裁定,將被告人程先生的身份信息更正為程某某。
因程先生的人身權利未受到侵害,且法院及時解除了對程先生銀行賬戶的凍結,法院的執行未對程先生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失,程先生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故決定駁回程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
今年8月,合肥高新區法院駁回了程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
程先生對此無法接受,於今年8月向合肥中院提出復議申請。合肥中院認定的事實與合肥高新區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壹致。合肥中院認為,程先生並非因本案被羈押,合肥高新區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未對程先生造成財產損失。程先生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沒有證據證明程先生有65438+萬元的直接損失。
2021 11 19、合肥中院決定維持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6月165438+10月19日,合肥中院決定維持合肥高新區法院的賠償決定。
當事人:希望有關部門公平公正處理此事。
“我在10月26日拿到了合肥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165438。我不能接受這個決定。”
程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程的家離他家有幾公裏遠。他們小時候就玩。他15歲離家後,兩人再無聯系。我不知道程是怎麽得到他的身份信息的。
程先生說,為了這件事,他今年4月從東北回到安徽。此後,他為此事四處奔波,至今未回東北,損失很大。“法院說已經幫我改了相關信息,但是我朋友說中國裁判文書上公布的判決書還是顯示我是小偷,相關信息沒有完全改。”
165438+10月28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證實,合肥高新區2014宣判的孔某某、程某某盜竊案中,判決書中程某某的信息仍為程先生。
“這件事對我不公平,我心理壓力很大。我現在什麽都不想做,只想討個公道。”程先生表示,無法獨自承擔相關人員失誤造成的損失,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公正處理此事。下壹步,他將繼續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律師:當事人可起訴冒用身份信息者,並要求賠償。
“這種案件非常少見,尤其是在審判階段之後,還沒有發現被告人的身份造假。”從事法官工作多年的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說,從偵查階段開始,就需要把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為壹個基本的案件事實。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72條,被告人的身份必須有證據證明。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應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通過核對公民身份證號碼和居民身份證照片,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確切身份。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和相關基層組織出具的書證,核實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上述事項也是需要首先查明的基本事實。通過以上程序,可以確保嫌疑人的身份準確無誤。
“本案中,小偷兩次盜取他人身份信息,壹直未被辦案機關發現。只能說明相關辦案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存在重口供輕證據的落後辦案思維方式。”
劉表示,冒用身份信息會侵害當事人的名譽權和財產權,可能會對當事人的生活工作乃至子女參軍就業產生不利影響。“由於本案的侵權情況是由於有關部門的疏忽造成的,有關部門必須首先糾正錯誤的法律文書,以避免損害後果繼續擴大。”
劉強調,名譽權損害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情形,被侵權人可以對欺詐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精神方面);當事人的財產損害如果是有關部門錯誤的執法和司法實踐造成的,可以通過申請國家賠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劉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程先生如不服合肥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可依法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