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只是證明合同已經簽訂,但不能要求他承擔責任。只有保證人才能要求承擔責任。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見證人的條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提取債務人財產時,應當邀請證人到場。合同需要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或者請律師見證,也可以雙方協商請人見證。
但是,合同見證人不能是親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成為合同見證人的條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所以親屬不能作為合同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