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理,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核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再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工作、生活的地方或者由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為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節,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