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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達最後怎麽判他的?

何立達最終被判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附帶民事賠償81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何立達對故意殺人的證言進行了反駁,他認為故意殺人是在壹次相互鬥毆中誤傷的結果。檢方指控,被告人何立達因瑣事糾紛,故意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死亡,壹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為其提供庇護,幫助其脫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的辯護律師認為,何系主動投案,其窩藏罪的動機是急於保護兒子,對他人有感情,主觀惡意不深;且何已年滿65周歲,羈押18個月已影響身心健康,希望從輕處罰。何立達歸案後,幫助勸說其父何自首,可謂立功。而且他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希望從輕處罰。王國華及其代理律師陳建華對檢方的指控提出了不同意見。陳建華認為,被告人何立達犯罪時已年滿18周歲,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上過生理衛生課,熟悉人體生理結構。2001年9月6日,何麗達在接到其同伴電話後,發現被害人手持匕首,用背部抵住其心臟部位捅刺三次,並在明知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下放任該行為發生。這種行為不是故意傷害而是故意殺人,是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導致死亡。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罪犯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屬於非法組織或者強迫。這些規定屬於虛構,不值得關註。

(壹)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因變更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和減為有期徒刑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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