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委托合同的解除權屬於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托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著重強調委托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托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托合同的解除無需征得另壹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壹方應及時通知另壹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於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並申請郵寄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托關系。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壹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終止)的例外情況:壹是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之後。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後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