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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4修訂)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收費行為,保護中介服務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介服務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依據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機關實施壟斷仲裁、認證、檢驗、鑒定收費,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為委托人提供下列中介服務的機構:

(壹)土地、房產、貨物、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信用評估,以及仲裁、公證、認證、檢驗、鑒定等公證服務;

(2)律師、會計師、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等代理服務;

(三)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等信息技術服務。第五條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有關部門登記,並頒發相應的許可證,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費用。依法需要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資質。第六條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競爭條件不完善或者當事人不具備平等條件,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有行業或技術壟斷性質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中介服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定價權限,按照省物價部門依法公布的定價管理目錄確定;定價管理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七條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中介服務機構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並考慮以下因素:

(1)市場供求;

(二)提供服務的技術難度;

(三)提供服務的時間長短;

(四)服務事項的復雜程度;

(五)不同收費的合理價格關系;

(6)合法稅收和合理利潤;

(7)必要的風險成本。

法律、法規、規章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承辦特定中介服務的,其承辦的特定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制定。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進行成本審核,並充分聽取財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機構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制定或者調整後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第十條提供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收費證,並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

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應當使用合法票據。第十壹條中介服務費由委托人支付。第十二條中介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範圍、服務程序、業務流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第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交給中介服務機構,也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第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或者操縱市場,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收取低於服務成本的費用或者實施費用回扣。第十五條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按照業務規則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務,不得通過減少服務內容或者分解服務流程等方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第十六條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發生收費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情節輕微,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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