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從其處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65 438+03]8號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關於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對我省盜竊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65438+20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