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保障各項檢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各類案件的全過程。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和因工作需要接觸案件的人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應當正確處理檢務公開與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關系,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工作紀律,切實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實行辦案保密責任制,檢察長為第壹責任人,分管副檢察長為主要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第壹節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初查的保密規定
第七條舉報和投訴應當在固定或者保密的場所受理,有專人接待,並有專用電話。無關人員不得接待、監聽、處理和查詢。
第八條舉報和投訴、投訴材料的收發、拆封、登記、傳遞、保管,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錄音、錄像等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開通網上舉報要設立專門的舉報網站,由專門的電腦處理,專人負責登錄。
第九條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和舉報內容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告人、舉報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無關單位和人員泄露。
第十條不得擅自摘抄、復制、扣留或者銷毀舉報、控告、申訴材料。
第十壹條需要向被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人核實情況的,應當在不揭發舉報人和檢舉人的情況下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第十二條匿名舉報,除調查需要並經主管檢察長批準外,不允許鑒定筆跡。
第十三條舉報材料不得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第十四條初步調查應當秘密進行,不得向被調查人或者其他無關人員泄露初步調查的意圖。
第十五條宣傳和獎勵有功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透露姓名、身份、住址和工作單位。
第二節立案偵查的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調查工作中的請示、報告、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應由指定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案件查辦工作計劃,必須有具體的保密措施。查辦大案要案要有具體的保密方案。
第十八條依法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或者采取各種偵查措施,以及建立和使用多媒體證據系統等。,應嚴格掌握知識;通過技術調查獲得的證據材料不得公開使用;不得向調查對象暴露調查意圖和手段;嚴禁泄露其他當事人的證言、口供。
第十九條采取強制措施、搜查、扣押郵件、電報、查詢銀行存款、凍結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的具體實施時間和方式,在實施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外出調查不準攜帶檔案。確需攜帶案卷的,應當以機要方式寄送;如果情況非常緊急,必須有兩個人負責防止損失。
第二十壹條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正在調查的案件內容,禁止攜帶案卷和調查材料走親訪友、觀光、購物等
第二十二條不得向案件當事人和非辦案人員透露案情,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和其委托的人查詢案情。
第二十三條用於辦案的計算機,未安裝保密設備的,不得連接內部局域網,更不得連接公共網絡,並按規定對涉密存儲介質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出境偵查案件攜帶的材料,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和海關總署《關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組織,不得泄露相關案件的總體方案和調查手段。
第二十六條在國際司法協助中,需要提供保密事項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三節審查逮捕和起訴工作中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受理審查批準逮捕、起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嚴格登記和移交。閱卷筆錄、補充調查材料、答辯提綱、檢察委員會會議和集體討論記錄應當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向他人提供。審查處理階段的案卷材料由承辦人保管,案件審查結束後,按照規定歸檔。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公安機關執行前,應當嚴格保密。上級檢察院在備案審查中發現批準逮捕、起訴或者不批準逮捕、起訴有錯誤的,應當在作出撤銷原決定的決定前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的,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案件退回偵查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公訴部門自行補充偵查的原因和結果。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參與刑事案件偵查活動,應當遵守公安部門的保密規定。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對提請復議、復查的案件保密。
第三十二條死刑現場監督的時間、地點、路線和實施方案,在執行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四節附則
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書面材料,應當按照《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進行密級保密,並標明密級。
第三十四條辦理案件需要報告事實和有關情況時,不得使用普通郵件、普通電報、有線或無線電話以及互聯網。涉密材料的傳輸應使用加密傳真或保密通道。
第三十五條正在進行的案件壹般不公開;需要舉報的,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報檢察長或副檢察長批準,但不得公布舉報人、偵查措施和新發現的線索。
第三十六條對泄密案件,應及時向領導報告,采取有效措施補救,嚴肅追究,嚴肅處理,並應同時向上壹級檢察院報告。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安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