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鶴崗的孤立政策:
1.入境人員:實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護”的管理措施。核酸檢測:1,2,3,5,7+3。家庭健康監測期間不要外出。2.高危地區有7天居留史的人員: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核酸檢測:1,2,3,5,7天。3.在中度危險地區有7天居住史的人:7天家庭隔離醫學觀察。核酸檢測:1,4,7天;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4.在低風險區居住7天的人員: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做好健康監測。(註: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為低風險區,低風險區人員離開所在城市時應持有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中、高風險區全部排除後,各縣(市、區、旗)將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5.密切接觸者:實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護”的管理措施,居家健康監護期間不得外出;核酸檢測:1,2,3,5,7+3。發生大規模疫情時,為緩解集中隔離點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對密切接觸者可采取“5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5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措施;核酸檢測:1,2,3,5+2,5。解除集中隔離後,要“點對點”閉環返回居住地。6.密切接觸者: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措施,核酸檢測1、4、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理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災民,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當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