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不是企業。律師事務所不以盈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律師事務所不是合夥制。必須確認律師事務所不是按規定設立的,而是按規定設立的機構。
壹.計件工資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
1.壹般案件基本標準: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3000元。
2.不同案例的不同標準:
(1)對於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礎標準的3倍以內確定;
(3)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有涉外因素的(爭議標的或者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國外的,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以合並計算,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標準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2)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適用不涉及財產關系的確定收費基本標準。另外,爭議財產標的物按不高於以下的比例(累進)收取:654.38+0,000-654.38+0,000-654.38+0,000-500,000-654.38+0,000(含)。10萬元的收費比例免4% 3% 2.5% 2% 1.5% 0.7%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對上述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實施風險代理的,費用可由雙方協商。2.訴訟案件有反訴的,按照反訴金額減半收取費用。
(3)其他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適用民事案件收費標準。
2、對於壹審二審後的訴訟案件,按壹審實際收費減半;已代理壹審或二審跟進投訴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的壹半收取;他代理過仲裁,訴訟第壹、第二階段收費按仲裁階段減半。
二、協商費用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人、代寫文書、審閱各類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