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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律師執業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犯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自己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設立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20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有兩名以上符合《律師法》規定的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投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應當由縣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撥付籌建經費並提供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