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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到2008年認罪了嗎?

呼格吉勒圖的案子,不能簡單的看他有沒有口供,因為有關部門有各種各樣的途徑可以得到口供。

那是1996,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的第二次嚴打。嚴打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983通過了《關於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迅速審判程序的決定》,其中規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其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群眾極其憤怒,應當及時提審的,可以免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這壹決定是為了“嚴厲而迅速地”打擊犯罪。

“女廁所流氓殺人”是嚴打期間打擊整治的重點。在“以快為主”的指令下,呼格吉勒模式,從案發到執行,只用了62天。

1996年5月3日,也就是呼格吉勒圖案審判即將開始前,內蒙古自治區“嚴打”鬥爭組視察呼和浩特市,強調這場鬥爭“時間緊、任務重”,指示呼和浩特市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壹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為全區作出表率。

在“嚴打”的指示下,公安帶頭。因為時間緊,部分警察素質低,“刑訊逼供是家常便飯”。“嚴打”期間,壹旦發生重大案件,公安還在偵查,檢察院批捕部門可以介入,以便“快捕”。隨後的“快速上訴”是合乎邏輯的,該案件幾乎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到達法院。

某媒體記者曾獲得壹份18之前打電話的案件筆錄,記錄時間為1996年5月7日晚9點20分——也就是被槍殺前壹個月。詢問人是呼和浩特市檢察院的劉檢察官和彭檢察官。被質問的人是呼格吉勒圖,聲稱自己是無辜的。在這份* * *七頁,1500字的筆錄中,呼格吉勒圖幾次說:“我今天說的都是實話,我當初說的也是實話...後來公安局的人非要我照他們說的做,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我殺了人,我就可以去尿尿...

呼格吉勒圖在描述“那天晚上自己犯罪的事實”時作了如下陳述:“那天晚上我把馮巖叫到廁所,想看看那個女人是不是死了...後來我知道她其實已經死了,就趕緊跑了...她穿的秋裝之類的特征都是在我沒有選擇之後...猜測,估計...我沒有掐那個女人……”

呼格吉勒圖認罪後,按照“嚴打”、“從重從快”的要求,迅速完成了相關的批捕、起訴、壹審、二審,包括死刑的執行,兩個月就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

1996年5月23日,壹審庭審時,1500元聘請的律師張迪表示認罪,500元聘請的律師丁守軍出庭辯護,壹言不發。

5月23日,審判長蘇明宣布,被告人呼格吉勒圖被判處死刑。死刑宣布後,呼格吉勒圖不服,提出上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10年6月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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