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中國國籍;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擁護黨的章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大學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機構;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意見報名地點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區、放寬市直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西部各省10, 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市)的自治區、直轄市為直轄市,確定西藏自治區所轄重點縣(區、市)、市、區、縣、縣級市、市轄區,放寬法學專科學歷。
上述機構、高等學校,依照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中國的高等學校、大學、獨立設置的高等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有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高等院校教師的機構,其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完成報名,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4)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人員,在其未成年前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大學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允許重新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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