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2)維護黨的章程的人民***和國“,中國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的;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與壹所大學法律專業本科學歷或以上,或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機構;
(5)品行良好。
據該部司法,以確定國家司法考試的意見註冊資格的地方“和該部司法的人民***和國的中國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6月24日,2005年),各省,自治區和放松市直屬中央政府管轄下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縣下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確定的重點國家扶貧開發扶貧和發展的西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以確定重點縣(區,市),西藏自治區下轄的城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入學學歷放松的大學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上述機構,高等院校,按照法“第68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大學,包括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院校。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教學人員的機構,其資格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作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完成註冊,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已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未到期成熟,或壹個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3。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配備,獲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大學畢業的學校或大學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取得B類法律,並允許重新註冊,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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