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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胡某某訴某服裝廠勞動爭議案?

張聖傑·李明

案件簡介1998 165438+10月21日21時許,原告胡某、高某的女兒從被告杭州XX服裝有限公司騎自行車下班回家,後被發現在30米外鳳洞村直路通往鳳洞村村委會的鄉村公路上因顱腦損傷死亡。事發後,相關部門雖進行了調查,但未能確定胡XX死亡的真正原因。交警部門推測這是壹起交通事故,車輛逃逸,但未查獲車輛及相應責任人。

2005年6月5438+2月21,蕭山交巡警(專)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逃逸方負事故全責,胡XX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

2005年6月5438日至2月26日,蕭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通知,理由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申請工傷認定之日,時間已超過1年。

2005年2月28日,蕭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駁回通知書,理由是胡XX無工傷,原告要求被告落實工傷待遇,依據不足。

2005年2月29日,65438,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傷葬費9344.5元,壹次性工傷112134元,供養親屬224268元,共計345746.5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

壹、胡Xx是否死於交通事故?

原告認為胡XX死於交通事故,理由是根據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屬於交通事故。

被告認為,胡Xx的死亡屬於交通肇事罪還是其他刑事案件,目前不能草率下結論。這個案子有很多疑點。目前,涉事車輛尚未查明,涉事司機尚未找到,也沒有目擊者。交警部門如何認定本案是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交通肇事人逃逸?為什麽說胡XX死亡事故中肇事逃逸方負全責?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不排除胡Xx的死亡有其他刑事犯罪。在查明胡XX的死因之前,無法確定其死因是交通事故。

二。本案是否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告認為本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因是交警部門已經認定事故。這是壹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逃逸,逃逸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適用於本案。原因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調整道路行人與機動車駕駛人關系、規範道路交通管理人員行為、明確道路交通管理機構服務內容的法律。它所指的路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路,而是有特定含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胡Xxx死亡的地點在寧圍鎮鳳東村陸贄村委會南30米處,即胡Xxx死亡的地點在村道上,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所以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門對“村道”上發生的工傷事故沒有管轄權。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派出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刑偵部門作出結論。如果是非故意殺人或者傷害,也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不是壹般的交通事故。

三。本案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還是《工傷保險條例》?

原告認為,胡Xx死亡時間雖為1998 165438+10月21,但尚未認定其死亡是否構成工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被告認為本案應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原因是: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即新的法律只對頒布後的事件和行為有效,對頒布前的事件和行為無效。胡Xx死亡時間為1998 165438+10月21。如果原告要認定工傷,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企業就業保險試行辦法》21121。《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6月5日+10月6日+0日生效。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工傷保險條例》不適用於本案。

四、原告的工傷認定和賠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2005年2月21日作出的,原告於2005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認為原告的工傷認定和賠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因是:

《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512_72第10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親屬遭受工傷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特殊情況下,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本案中,胡Xx死亡時間為1998 165438+10月21。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如要認定工傷,最遲應在1998 65438+2月21日前提出,即使按照新的”。即不晚於1999 165438+10月21,但原告直到2005年6月65438+2月才提出工傷認定,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期限。

動詞 (verb的縮寫)胡Xx死亡是否構成工傷?

原告認為,胡XX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其死亡構成工傷。被告認為,原告認為胡XX死亡構成工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因是:

1.原告主張胡Xx死亡構成工傷,無證據證明。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回復原告訴訟請求,因超出訴訟時效,不予受理,未認定工傷。

2.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1231)第八條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和上下班必要路線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只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屬於工傷,其他傷害不屬於工傷。本案中,胡Xx死在村道上,不是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不能認為是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而是其他傷害。因此,胡XX的死亡不屬於工傷。

3.根據目前的情況,本案中胡Xx的死亡不排除有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在查明胡XX的死因之前,無法確定其死因是交通事故。因此,胡XX的死亡不屬於工傷。

六、原告主張工傷賠償是否應走工傷認定程序。

被告認為,工傷認定是要求工傷賠償的必經程序。原因是: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工傷認定”,第15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和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認定”,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認定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在我國,認定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只有進行工傷認定,才能確定勞動者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只有認定為工傷,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賠償。所以,勞動者要想主張工傷賠償,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是申請工傷賠償的必經程序。

七。原告主張的金額是否正確?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數額有誤,具體為:(1)壹次性死亡撫恤金應為93445元。(2)原告無權主張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三條,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之壹是因工死亡職工的父母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本案中,兩原告不符合這壹條件,無權為其親屬主張撫恤金。

審判判決

經法院調解,被告自願賠償原告人民幣7萬元,原告自願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經典分析

本案中,胡XX在上班途中莫名其妙死亡,但肇事者至今未找到,交警部門只能推測其死於交通事故,給本案的處理帶來困難。

理論上,人們將“工傷”定義為因工作而受到的傷害,又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履行職責或者與生產勞動有關的活動而遭受的傷害、殘疾、死亡或者職業病。實踐中,人們進壹步將“工傷”簡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強調“因工負傷”。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否存在工傷,首先要由勞動部門認定,然後才能實施工傷待遇。

在我國,工傷認定是勞動部門的職權,而不是法院。只有確定了工傷,才能談工傷待遇的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胡XX無工傷為由,拒絕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作待遇勞動爭議申請。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至今沒有找到肇事者。事故發生後,原告壹直要求交警部門查找肇事者,但至今未找到肇事者。原告未在此時間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所以應該說原告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期限。也正因為如此,當原告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因已過期不予受理的通知。從法律上講,原告不服勞動部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應該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因為是針對這種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於原告來說,及時進行工傷認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首選。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壹定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不要錯過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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