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事件進行了梳理。8月20日,很多媒體報道了壹個不可思議的案例。據說2065438年8月12日湖北潛江楊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該男子第壹次作案時間為2018年6月,時年68歲。他與雇主的女兒發生性關系,2019年7月,兩人多次發生性關系,導致
案發後,楊某在接到警方傳喚後主動向警方投案,並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唯壹的請求是從輕判決。當然,他的辯護律師也沒閑著。他認為女方並不是很嚴重的精神病人,有時候狀態還算正常。言下之意,強奸發生時,女方可能處於精神控制狀態,請求從輕處罰。他最終被判入獄三年。
二、事件性質無論如何,楊某與具有無性防衛能力的女性發生關系,已經構成犯罪事實,與我們之前理解的違背女性意願的概率並不相同,因為被害人沒有精神控制能力,楊某的行為是被迫的。但為什麽是從輕處罰呢?
關鍵原因是楊的態度,以及自首情節,加上其年齡已超過65周歲,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事件帶來的思考,通過這個事件再次告訴我們壹個道理。對於未成年人或者有無性保護能力的女性,壹定要保護好。不要以為所有的熟人都沒事。除了自己的直系親屬,其他人都要警惕。這個社會有時候真的很復雜,還是小心點好。
雖然只判了三年,但終究是個不好的下場。人們活在恥辱中,他們的孩子和下壹代感到尷尬和難堪。這是對全社會的警示,也是當地人民永遠的反面教材。
對此妳怎麽看?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