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有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有毒物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有毒物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有毒物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切片魚尾紋重量在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重量在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或者其他有毒物質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有毒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有毒物品,未經處理的,有毒物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