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牟偉,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農民工戶籍。本案於2019年9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以刑初字(2020)第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犯敲詐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應當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回到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大壩路附近的暫住地,發現妻子李和被害人周某赤身裸體躺在床上。魏極為氣憤,對周某拳打腳踢,不讓對方穿衣服,逼迫周某答應賠償654.38+萬元。
後來因為周某親友報警,魏沒有得逞。在周某聯系親友借錢時,被告人魏持塑料凳毆打周某,致其面部、手部、腳部受傷。案發後,周對被告人魏表示諒解。
被告人魏對上述事實,以及證人陸、李的證言、被害人周的供述、扣押記錄、保管返還清單、拍攝的筆錄和照片、情況說明、諒解書、門診病歷、檢查報告等證據均無異議。,公安機關出具的逮捕過程的證據足以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他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是企圖犯罪。較輕或減輕的處罰可以與直接犯罪相提並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對被告人魏予以從輕處罰。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魏犯敲詐勒索罪,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預付)。還是老實點好,專註自己的生活,不要牽扯到別人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