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第二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嶽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並予以公示。對房屋合法性的認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復核確認。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應當在合法性鑒定公示結果的基礎上,按照住宅房屋的結構、設施、裝飾的要求和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對被拆遷人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照認定並公示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給予壹次性補償100元/平方米。被拆遷人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給予8000元補償。補償後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拆除。第二十五條自預征用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對改變土地使用狀況、搶建樹木、搶建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搶建裝修(修繕)等征地拆遷不予補償。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以及有關批準文件載明的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當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2)農業生產用房和臨時建(構)築物的裝修;(三)拆除舊房、新建房屋批準文件中明確要求自行拆除的舊房、危險房屋及相關附屬設施;(四)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五)經鑒定為違法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二十七條對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土地使用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工商業主,其生產經營場所按照《結構、設施、設備要求與補償標準》中相同結構住宅房屋主體購買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 住宅房屋裝修(修繕)(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應補償的壹切費用)。 其非生產經營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修要求和補償標準》中相同結構住宅房屋主體收購標準的1.5倍進行補償,補償後不予安置。第二十八條村(居)民將居住用房改為生產經營用房,並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按照結構、設施、 住宅房屋裝修(修繕)及補償標準(含停產停業工資及經批準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運行處置的壹切費用),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依法批準的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用地,按照養殖用房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包括轉讓費、生產損失、設施補償等。),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賠償外。未經合法批準設有養殖用房的農業設施,房屋及設施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土地的,可按養殖用房實際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第三十條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性房屋,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繕)要求及補償標準》對同壹結構住宅房屋主體購房標準的1.5倍予以補償。拆遷從事農業的合法生產性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的結構、設施、裝飾(修繕)要求和補償標準(不扣除缺項),參照同結構住宅房屋主體購買標準的60%進行補償。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廢棄的不予補償。第三十壹條拆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等生產生活用房和設施,按評估價(含房屋和設施重置價、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壹切費用、停產停業壹年損失)補償,手續不全的按評估價的60%補償。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土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金額5%的獎勵。補償後,不予安置。灌溉池塘需要改建的,按照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標準向擁有池塘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繳納造塘費。第三十二條對積極參與和協助征地拆遷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征地拆遷誤工費補助標準》計提誤工費補助。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的搬遷和過渡費用按《搬遷、過渡費用補償標準》的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騰房後,按照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築、機關、企事業單位除外)的合法建築面積獎勵300元/平方米。第三十五條具體實施單位在編制項目征用資金預算報告時,按征用資金預算總額的7%,計提不可預見費。第五章住房安置補貼第三十六條市區(含嶽陽樓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工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和縣(市、區)城關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住房貨幣安置,其他地區以安置房或宅基地搬遷為主。市中心住房安置補貼按照《市中心住房補貼標準》的規定執行,縣市區住房安置補貼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此外,實行宅基地搬遷安置的,按照《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修(修繕)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的搬遷標準領取補償後,選擇異地重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第三十七條安置房補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居住在同壹房屋的,只補貼給經過法定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權利人。(二)拆遷多處房屋的,只享受壹處房屋安置的相關待遇。(1)宅基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相關手續原則上由縣市區征收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承擔。土地審批和宅基地“三通壹平”等費用計入項目征地拆遷成本。(二)被拆遷人符合搬遷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三)被拆遷人沒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不享受宅基地搬遷安置政策。(4)搬遷安置要優先利用嘎查和閑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小城鎮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搬遷用地。第三十九條符合住房安置補貼條件、無力購(建)房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並公示無異議後,給予5萬元/戶住房補貼。第六章責任追究第四十條被拆遷人采取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騙取補償或者補貼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壹條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勒索財產;(二)項目建設情況;(三)煽動、組織或者參與影響社會穩定的動亂的;(四)阻礙拆遷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五)其他違法行為。第四十二條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財政、民政、規劃、公安、房產等部門未按本辦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有關工作人員在拆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有關用語的解釋(壹)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管委會)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二)本辦法所稱村(居)民或農業人口,是指戶籍依法登記在村(居)委會,具有承包土地資格並在村(社區、場)履行義務,依法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參與集體財產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依法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補償費和不可預見費。(四)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附屬設施,是指為農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等設施。(五)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房屋庭院內外的壹切生產、生活設施,如花卉苗木、零星果樹、房屋屋頂及室外的廣告牌、廣播發射機及計算機房、各種材料的墻體、擋土墻、曬地板、排水溝、機井、入戶電桿線、假山、涼亭、遊泳池、觀賞魚塘、沼氣池、化糞池、室內空調及有線電視等。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中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青苗補償標準,除嶽陽樓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南湖風景區外,其他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第四十五條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和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實施的本市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已經發布的,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尚未發布公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被征收土地的人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向國家要求相當於土地價值的補償。如果因為國家沒有按照規定對人民進行補償而產生糾紛,可以通過委托律師起訴相應的國家機關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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